邓清波:重庆落马官员乌小青自杀暴露的刑法漏洞

 来源:凤凰网 发布时间:2009/12/2 14:04:41 点击数:
导读:11月28日,被羁押在重庆第二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乌小青留下遗书后,趁同监舍被羁押人员午睡之机,避开监控录像,用棉毛裤裤腰绳,在内监门处上吊自杀。据悉,有关部门正对两名值班干警进行隔离调查。(11月29日新华网)…

    11月28日,被羁押在重庆第二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乌小青留下遗书后,趁同监舍被羁押人员午睡之机,避开监控录像,用棉毛裤裤腰绳,在内监门处上吊自杀。据悉,有关部门正对两名值班干警进行隔离调查。(11月29日新华网)

此事暴露了我国刑法在规范监所管理秩序上的一个漏洞。根据《刑法》第400条,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过,这一法条没有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因为严重不负责任,甚至有意为之,致使在押人员自残、自杀,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应该追究责任。

笔者多年的监所工作执法实践表明,一些司法工作人员非常担心在押人员脱逃,因为那样他们要为此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发生在押人员自杀、自残等事件,一般而言,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仅因为刑法没有规定,也因为按照有些人的思维逻辑,自残、自杀是在押人员自己的责任。

然而,实际情况完全有可能并非如此。有些在押人员掌握着重大案件线索,如果自杀死亡、或自残而导致无法再举报、举证,对那些潜在的犯罪嫌疑人是十分有利的,因此,就不能排除有些人为了灭口,而设法创造条件,使在押人员自杀、自残。

在押人员被私放、脱逃,这损害了法治秩序。监所司法人员有责任加强监管,消除隐患,防止在押人员自杀、自残,否则就是失职渎职。特别是如果司法人员出于某种徇私目的,故意导致或者纵容在押者自杀、自残,更是一种严重的犯罪现象。

可见,我国刑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对上述现象进行预防。

贪官乌小青死了,落马前作为一个厅级官员,也算是四方八面,混得有点头脸了。有人问,到底是谁害死了贪官乌小青,特别是在声势浩大的重庆打黑除恶行动中,这个问题似乎显得敏感。

从已公开的新闻报道中,乌小青自杀之前留有遗书,既然是留有遗书,那么,他杀,“被自杀”的可能性就没有了,因为自杀在这个贪官心理酝酿了很久,只不过外人是难以知道他的真实的内心世界。

还有人将其与原许昌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王国华,收受巨额贿赂案联系起来,说,王国华共收受贿赂1259.4万元人民币和2000美元,仅获有期徒刑15年,乌小青涉案金额比他少多了,何必要自寻短见呢?

显然,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你以为贪官进了看守所,是谁都有机会自杀呀?况且,每个人的世界观、存在价值观都千差万别,这种比较纯粹是无稽之谈,无聊之虞。

妄加猜测是对死者之死亡方式的不敬,哪怕对方是罪犯。

但是,贪官乌小青终究还是死了,并且是以自杀的方式死在看守所里,这不免让人在偷偷的畅快之余,想弄清楚到底是谁搞死了贪官乌小青?

在中国,从古至今,很多入世出世的哲学家都劝诫人们不要有贪念,所谓贪欲害人,它可以让你顷刻间妻离子散,可以让你威风过后立马威风扫地,甚至可以让你顷刻间命丧黄泉。

归根结蒂,贪官乌小青还是死在贪欲上。那么,腐败到底是怎么杀了重庆的副厅级官员乌小青的呢?

世人都有一根救命稻草,乌小青的稻草就是当官发财,人生最重要的命题是什么,贪官乌小青之前没有搞明白,也许在官员乌小青的得意时候,人生最大的快感就是封妻荫子妻荣子贵,就是百万家财花天酒地,就是威风凛凛作威作福。

也许乌小青就是想要用自杀死亡的方式给自己挽回最后的一点颜面。

当然,畏罪自杀的乌小青当时的心理挣扎历程我们已无从知晓,

但是佛知道这一切,这就是因果。佛教崇尚因果报应,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打黑除恶掀翻的不只是一个厅级官员乌小青,掀翻的还是那种根深蒂固的东西,那种老生常谈的命题,某些人的价值观还有人生观。

畏罪自杀而死的乌小青,九泉之下,可否悟透人世之间的这种寻常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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