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杰:干部向企业借车岂能一退了之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09/12/7 12:17:34 点击数:
导读:近日有两则关于官员“座驾”的消息,在社会上引起了热议和质疑:一个是原广州市市容环卫局领导为与广日集团合作建设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从广日集团借用三辆轿车作为“座驾”的报道;二是…

近日有两则关于官员“座驾”的消息,在社会上引起了热议和质疑:一个是原广州市市容环卫局领导为与广日集团合作建设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从广日集团借用三辆轿车作为“座驾”的报道;二是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女检察长刘丽洁的“座驾”为名车大众途锐牌越野车的爆料。

不过,这两则消息目前已都有了“下文”:广州市城管委已经核实了原广州市市容环卫局相关领导从广日集团“借车”三辆的事实,现已分别交还项目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纪委的调查结果也证实刘丽洁因为自己的“座驾”别克车出事故受损送修,“为了不影响正常工作”,检察院向当地一家企业临时借用了一辆大众途锐牌越野车,借用车辆也已退还给车主。

面对公众质疑,相关主管和监督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回应,显示了对民意的极大尊重,值得充分肯定。然而,我们遍寻相关报道,却找不到对向企业借车事件的当事人作进一步处理的消息。难道官员向企业“借车”不算违纪,可以一退了之吗?

在我看来,无论是官员个人向企业“借车”,还是机关出面向企业“借车”,其行为的违纪性质是明确的,是不容否认的,因此也应当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官员向企业“借车”仅仅一退了之,是对国法党纪的亵渎,是监督部门的不负责任,也是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包庇和纵容,其不良影响和危害是巨大而深远的。

首先,政府部门及其官员随意向企业“借车”,违反国家关于禁止向企业乱摊派的政策和法律规定,加重了企业负担。早在1997年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文件中就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借用下级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车辆。今年年初还进行了重申。

政府及官员向企业“借车”,也直接破坏了国家关于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等于变相超标配车用车。道理其实很明显,对于原广州市市容环卫局来说,如果符合配车标准,就不需要广日集团提供车辆,而如果不符合配车标准,从广日集团借车就是超标准配车。对女检察长刘丽洁也是如此,自己的座驾别克车送修,检察院还有多辆工作用车,为什么要到企业去借一辆豪华车呢?一个县级检察院检察长按规定能够配备大众途锐牌越野车这样级别的名车吗?毋庸置疑,无论是直接或变相超标准用车,都属于滥用权力和职务腐败范畴,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政府及官员凭借权力向企业“借车”,除了存在上述两个基本方面的直接违法违纪情节外,还会对政府、社会和公众产生以下恶劣影响,不可不察。一是容易在政府、官员和相关企业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软”,在进行与“借车”企业密切相关的决策时,容易失去公正和中立性,不知不觉偏向为自己提供“座驾”的企业,形成“官商一体”、“官商勾结”,共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广州的垃圾焚烧工程立项及选址等决策受到市民强烈质疑,与此不无关系。二是悄然腐蚀政府及官员队伍的肌体,麻痹官员的廉政神经,放松警惕性,使利益输送隐蔽化,具有极大的潜在危害性。三是严重损害政府行政决策和施政的公信力,降低公众对政府决策的信任度,容易积聚和激化社会矛盾,影响干群关系,滋生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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