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歇业未清算赔偿责任由主办单位承担

作者:谢新旭 来源:中国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1/5 13:32:17 点击数:
导读:某公司系国有公司,2000年由某县水利局创办。2003年,该公司停止营业,但一直未进行清算和到工商部门履行注销登记手续。  2008年5月,张某驾驶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旧桑塔纳轿车将行人王某撞伤。王某到该公司要求…

    某公司系国有公司,2000年由某县水利局创办。2003年,该公司停止营业,但一直未进行清算和到工商部门履行注销登记手续。

  2008年5月,张某驾驶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旧桑塔纳轿车将行人王某撞伤。王某到该公司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时发现该公司除了价值1万余元的该车外已别无他物。王某遂将该公司的创办单位某县水利局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失共计3万元。

  某县水利局认为该公司虽然是其创办的,但该公司经过了公司登记程序,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公司的债务应由该公司承担,其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县水利局是该公司的创办单位,事实上处于实际上或名义上的股东地位,该公司歇业后其应该履行组织清算的义务,但其自该公司歇业以来一直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未对该公司组织清算,从而导致该公司资产流失贬值,进而使王某无法从该公司获得赔偿,因此,其应直接对王某的该项损失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某县水利局赔偿王某各项损失3万元。

  (作者:谢新旭,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一篇:导致“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与司法救济 下一篇:转让公司股票应遵守哪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