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国企总会计师与财政专员虚报资本4千万元
在征得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后,合议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开庭审理本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1994年12月至2003年4月,牛德斗利用其在武冶公司先后任财务处处长、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的职务便利,利用该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上的漏洞,与当时在武汉市财政局任武钢集团财政专管员的被告人王志平合谋,采取截留收入不入账、虚增债务等手段,非法将武冶公司公款300余万元据为己有。2003年10月至2004年10月,牛德斗在申请湖北三里坪水利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时,采取欺诈的手段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4000万元,骗得公司登记。检察机关认为,牛德斗与王志平构成贪污罪,牛德斗还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整个庭审历时4个小时,针对指控,牛德斗对基本事实予以承认,而王志平及其辩护人当庭予以否认。审判长经过合议后,认为由于共同犯罪中有被告人否认其罪行,致使无法继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程序审理此案,随即当庭宣布按照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此案,并于法庭辩论结束后宣布择日宣判。
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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