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书伟的“操”字究竟侮辱了谁?

作者:王荣利 来源:中国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5/15 14:20:09 点击数:
导读: 深圳消费者维权人士陈书伟,在持续不断状告电信运营商利用垄断优势欺诈消费者或者定制不公平规则的诉讼活动中,陷入了屡战屡败、屡败屡战怪圈中。一怒之下,陈书伟利用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上诉权…

     

       深圳消费者维权人士陈书伟,在持续不断状告电信运营商利用垄断优势欺诈消费者或者定制不公平规则的诉讼活动中,陷入了屡战屡败、屡败屡战怪圈中。一怒之下,陈书伟利用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上诉权利,在五起案件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中,仅仅书写了一个“操”子,并寄往一审法院提出上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接到如此罕见的上诉状,以“严重侮辱司法工作人员,故意践踏国家法律制度,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为由,对陈书伟作出予以司法拘留15天的司法处罚。但另一方面,福田区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还是受理了陈书伟的上诉,并通知陈书伟缴纳二审诉讼费。

  面对陈书伟以如此方式提出上诉的行为,相信许多法律人看了之后都不禁会哑然失笑。

  虽然陈书伟辩解称他所写的“操”字,是“无话可说的不服”,是“表达他的不满”,“按照词典解释‘操’字并无侮辱之意”等,但是只要不是太傻,谁都会知道这一个字日常所表达出的侮辱含义。

  我们甚至可以确信,陈书伟绝不至于不知道这个字在日常人们的口头语中所表达出的侮辱含义。如果陈书伟明知这个字的侮辱含义而在其上诉状中有意使用这样一个字,那么很明显,陈书伟就是在有意侮辱某些人或者某些东西。

  无论陈书伟内心到底想侮辱什么,这件事发生在相当庄严的诉讼活动中,那么事实上就是侮辱了司法尊严或者司法活动。

  司法尊严或者司法活动遭受当事人的侮辱,这是绝对不能予以容忍发生的事情。从这个角度上来看,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陈书伟的行为予以司法处罚是完全正当和正确的。作为法律人,也都会坚决予以支持。

  但这必须有个前提,即司法尊严或者司法活动首先必须得到司法工作人员的尊重。如果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始终保持对法律的尊重,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严格执法,以实际行动充分维护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尊严,那么作为当事人就不得不保持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敬畏之心,任何藐视法律或者藐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均应受到必要的制裁。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尊严来自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活动的尊严。如果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够做到严格执法,严重者甚至徇私枉法的话,那么法律的尊严首先就被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亵渎。这种情形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身的尊严就已经被他们自己丧失殆尽,他们所谓的尊严早已就荡然无存。

  此时,如果当事人对客观上并不公正乃至肆意曲解法律的判决表达不满,甚至使用了带有侮辱含义的词语,那么我们就不能仅仅责怪当事人“觉悟不高”,“素质差”,而应认真反思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觉悟”和“素质”问题。这种情形下,如果当事人故意使用不雅字词侮辱司法机关或者司法工作人员,则完全可以说是有关机关和人员自取其辱。受到制裁的,不应仅仅是当事人,而更应是执法不当或者徇私枉法的司法工作人员。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严肃执法,客观、公平、公正地从事司法活动,最终作出具有高度公信力和说服力的司法裁判,才能享有应有的尊严和尊重,其尊严也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社会公众的维护。相反的话,一些当事人有损司法尊严的行为甚至还会获得某种程度的“喝彩”,司法的公信力必将受到严重损害。

  去年底,湖南郴州市民彭北京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及执行局局长发出“决斗书”,表面上看挑战的是本地法院院长和执行局局长,实则是向司法尊严发出挑战。此事至今尚未有结果,如今又发生了陈书伟以不雅之词提出上诉之事,这二者大有相似之处。我们不得不对这种公然挑战司法尊严的行为予以必要的重视。

  司法活动本是一项高尚的充满智慧的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应以高度的司法智慧发挥维护社会稳定、调解社会矛盾的功能,但想不到的是,在以上两起案件中,司法机关不仅未能发挥应有的司法智慧解决好当事人的矛盾,反而使自身陷于是非矛盾之中,实在是司法之羞,是司法工作人员之羞。对此,有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深入反思。

  这两起事件也提醒我们,在如今法律已不再神秘、对法律的理解也不是部分人的“专利”的时代,我们不应轻视民间智慧。民间人士虽然未必完全懂法,也未必能够完全正确理解法律,但他们还是会对法律有着自己的理解和判断,甚至还会以某些让人们意想不到的方式或者“怪招”,给司法机关或者司法工作人员出一道小小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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