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官员嫖宿幼女案处理妥当么?

作者:钟文华 来源:中国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5/15 14:35:04 点击数:
导读: 据报载:对于四川省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嫖宿幼女案,经该县公安局审查,卢玉敏确实不知道对方何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因此,卢玉敏不构成强奸罪。卢玉敏的行为属于嫖娼行为,决定对其给予…

 

  

      据报载:对于四川省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嫖宿幼女案,经该县公安局审查,卢玉敏确实不知道对方何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因此,卢玉敏不构成强奸罪。卢玉敏的行为属于嫖娼行为,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这一处理确实使许多网友产生质疑,有的还要求警方公布有关证据。
  
  据悉:宜宾县公安召开案情分析会,对此案进行了案情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法释[2003]4号)的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卢玉敏确实不知道对方何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所以作出了上述处理。这一处理不要说是诸多网友产生质疑,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也很难信服,甚至怀疑警方是否在玩“躲猫猫”还是故意在玩法律文字游戏,要不然很难说说得通!
  
  我们从案件的定性说起,宜宾县公安将该案定为强奸罪本身就是不根据事实进行定案,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这明显是一个以金钱为交易的嫖宿幼女案,这与强奸是不同的两个罪名,公安机关“认定”不构成强奸罪,难道不构成嫖宿幼女罪?公安机关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释[2003]4号)的规定本身就是不准确。从对引用司解释上的理解上更为离谱,该司法解释中的“确实不知道”应当理解为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应无法知道,如果是仅凭当事人一句“不知道”是不行的,还应同时具备“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条件。如果仅凭“确实不知道”就认定为一般属于嫖娼行为,这是对的司法解释适用的曲解。公安机关以“卢玉敏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这就也是对司法解释的曲解,我们知道,刑法中犯罪的构成是以犯罪嫌嫌疑人的主客观存困素来认定的,在刑法中是以明知道或应当知道来确定是否故意,本案中也就是否有罪的关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是否可反过来用值得商榷!但作为引用这种内函与外延不相称的条款反过来去处理案件就是错误的。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适用要求准确,这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确保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实现的必然要求。要适用法律时首先法律及司法解释必须准确便有理解;其次要有公正的责任心,决不允许在玩“躲猫猫”或玩法律文字游戏;再次对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准确理解,就应多学一些法学理论。这也是公民对于立法、司法机关的期望之所在。对对于宜宾县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嫖宿幼女案处理提出的质疑意义不仅仅是个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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