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被盗 法庭调解补偿

作者:渝北区法院 罗燕  发布时间:2009/9/12 11:17:18 点击数:
导读:2009年2月26日,梁晓回家一开门,惊奇地发现家中一片狼藉,头脑中迅速闪过一个念头:家里被盗了!随即,梁晓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奈何盗贼作案“高明”,该案迟迟未能侦破。梁晓家…

 
 
 
    2009年2月26日,梁晓回家一开门,惊奇地发现家中一片狼藉,头脑中迅速闪过一个念头:家里被盗了!随即,梁晓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奈何盗贼作案“高明”,该案迟迟未能侦破。
 
    梁晓家住小区,该小区有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而物管公司还配备了多名保安,为什么还要失盗呢?!在案件迟迟未破的情况下,为了弥补损失,梁晓决定找物管公司讨个说法。但经过多次交涉,因双方分歧较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梁晓又多次找到物管公司理赔,但物管公司不予理睬。鉴于此,梁晓开始拒绝缴纳物管费,而物管公司则以停水的措施予以“回对”。一气之下,梁晓遂将物管公司告到了法院。
 
    渝北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中,原告梁晓认为,小区物管没有履行对进出人员进行询问和登记的义务,导致自己的财物被盗,理应全额赔偿。物管公司辩称,物管的职责只是对相应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维修、管理,就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只有协管的义务,没有当然的保卫义务,故不应承担原告财产被盗损失的赔偿责任。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唇枪舌剑、争论激烈,特别互不满意的是对方在事发后采取的系列不当措施。这使得双方的矛盾似乎有些难以调和。
 
    考虑到本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影响,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一番于法于理的调解,最终促成了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协议:物管公司给付梁晓补偿款2500元,而梁晓限期补交拖欠的物管费800余元。一个失盗引发的物管就此结束。
 
    事后,一位旁听者说:“法院此种处理好,既减小了业主和物管公司的摩擦,防止了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又讲求了法理,注重了公理,让物管公司更加明确自己的职责”。
 
(编辑: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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