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杰:首例“被精神病”获赔案恐难复制

作者:李克杰 来源:东方网 发布时间:2010/10/18 12:59:25 点击数:
导读:李克杰评论作者今年3月9日,在妻子的授意下,精神病院工作人员欲将在家休息的济南市民李元(化名)强行捆绑收治入院。为此,这位“被精神病”者将精神病院和妻子告上法院。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一审“…

李克杰 评论作者

今年3月9日,在妻子的授意下,精神病院工作人员欲将在家休息的济南市民李元(化名)强行捆绑收治入院。为此,这位“被精神病”者将精神病院和妻子告上法院。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一审“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为由,判决精神病院依法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现已成为全国首例生效的公民被当成精神病患者收治引发诉讼的判决。(《检察日报》10月16日)

在全国各地不断曝出“被精神病”事件,多数受害人多方奔波难获法律救济之际,济南出现全国首例“被精神病”者诉讼获赔的生效判决,其破冰和示范意义不言而喻。不过,在我看来,这一首例判决的重大意义,不止于司法对“被精神病”行为的严厉喝止,而在于它以司法的名义向社会重申了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未经法定程序并由法定机关执行,公民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和剥夺,否则,至少构成侵权行为。这一点恰恰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和精髓。

此案的主审法官说,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公检法机关有权限制人身自由。如果精神病院可以随意强行收治病人,那么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面临“被精神病”的危险。从法院来讲,不能允许这种危险存在。这说明,切实遏止日益增多的“被精神病”事件,并及时为“被精神病”者提供法律救济,充分保障他们的人身自由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一不存在法律空白或漏洞等法律障碍,二其充分的法律依据是每位执法和司法专门人员所熟知的。“被精神病”事件的长期多发,以及“被精神病”者迟迟得不到法律救济,主要不是我国法律缺陷问题,而是执法、司法机关和人员的态度问题,具体制度设计细节等技术问题。

尽管济南的这一判决具有破冰意义,但这一判决却具有明显的偶然性、不可复制性。其偶然性在于,案发是在精神病院强制收治的过程中,不仅强行捆绑行为发生于大庭广众,有众多的围观群众,而且其妻还“多此一举”地报警求救,使受害人在精神病院还没有诊断结论的情况下得以解救,于是他才有机会和能力表达自己的“非自愿”和“无精神病”,并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假如李元的妻子并未报警,李元也并未挣脱捆绑,围观群众也只是“围观”,精神病院强行收治后有效限制和剥夺了李元的人身自由,并按照其妻的意图作出“确有精神病”的结论的话,那他就会面临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局面。从这方面讲,济南的这一判决恐难形成燎原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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