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矫治法将有望取代劳动教养

 来源:南方周末 发布时间:2010/3/16 14:20:43 点击数:
导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称,行为矫治法是对原来中国实行的劳动教养制度进行的改革和规范,目前还处起草修改阶段,已列入了中国司法改革日程。废除或者改造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进程是否会加快?吴邦国在人大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称,行为矫治法是对原来中国实行的劳动教养制度进行的改革和规范,目前还处起草修改阶段,已列入了中国司法改革日程。
废除或者改造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进程是否会加快?吴邦国在人大报告中称将“研究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列入今后一年的工作任务,这一信息令长期关注此问题的法律人士受到鼓舞。
3月9日,部分法律界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对劳教制度的废除与改造问题做了新的探讨,部分法律学者认为,以违法行为矫治替代劳动教养已是迫不及待的事情。
劳教被高效使用
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至今实行已五十余年。源于1957年的劳教制度,是为了配合当时“镇反”运动的临时应对之举。改革开放后,为了处置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人员,再度激活了劳教制度。1990年代末以来,劳教制度一方面日益强化,另一方面也开始制度化。劳教制度成为几乎无所不包、随意性极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
仅凭国务院和公安部的三个法律文件,就可以剥夺公民长达三四年的人身自由,十几年来,劳教制度一直备受批评。2007年69名学者提请全国人大对劳教制度启动违宪审查。
其实早在2005年全国人大就将替代劳教制度的“违法行为矫治法”纳入立法议程,2007年年初,全国人大当年计划准备在10月进行初审,后因故取消。之后就再也未传出任何立法消息。
实际上,这几年劳教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有高效的使用率。作为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劳教对象已经从早年的反革命分子、拒绝劳动的捣乱分子,扩展到普通违法者。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律师迟夙生提出,2009年这种情况愈发严重,她在接待法律咨询时发现,“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掩盖社会矛盾,用劳教方式限制公民自由的情况越来越多。”
北京房山区检察院的隗永贵讲述了自己所知的三个“离奇”的劳教案件,他说,“劳动教养就是我们整个控制体系中一个病瘤。”
改造非废除
一些法律学者倾向于改造劳教制度而不是一举废除它。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姜明安认为,劳教制度是介于治安处罚和刑罚中间的一种处罚制度,对于一些违法不断,危害严重,却不够入罪的行为,需要一个治理的措施,“要考虑到保障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的稳定”。
但在具体如何改造上,学者们存在较大分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认为可以不必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而是将劳教的各种处罚措施“分散”到刑法和治安处罚法中。然后相应地调整两部法律,降低刑法的“门槛”,以轻罪的方式吸纳以往不够刑事处分的盗窃、诈骗等违法行为。
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不同意这个做法。他认为治安处罚法和刑法之间已经实行了“无缝连接”,违法行为矫治法调整的对象不是单纯的违法犯罪者,而是对社会秩序有潜在危险性的人。这部法律类似于其他国家的“保安处分”,基于这个原因,他建议将违法行为矫治法更名为“强制性预防措施法”。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刘仁文提出应将5类人员列为法律调整对象:违反治安处罚法屡教不改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分或者不起诉,但该人有较强的人身危险性;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需要收容教养的;需要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强制戒毒人员。刘仁文认为新制度“关注行为人的不良人格或者病理身心,强调教育改造和积极预防”。
呼吁新法尽早出台
据参与全国人大立法的学者透露,现在最大的分歧在于由谁来决定劳教,即矫正机关设在哪里。有学者表示,“设在哪里也不能设在公安机关。如果是这样,立出一部新法也会和现在差不多。”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律师施杰认为,改造旧有的劳教制度之难,在于立法部门不好处理部门利益纷争。现实生活中,公安部门迫于维稳的压力,将劳教作为处理问题的工具,也是不争的事实。
迟夙生、陈忠林均认为,矫治法的出台已经迫在眉睫。迟夙生表示,现在劳教制度处于基本无法监督的状态。“学者们应考虑这些现实中,再来谈法该不该立,我觉得为了人民的幸福和尊严,急需这部法律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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