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受托帮老太炒股 擅卖股票取走2.8万元

 来源:华龙网―重庆商报 发布时间:2010/5/6 15:22:09 点击数:
导读:[提要]老太委托一男子帮忙开股票账户,以及办理股票交易的相关手续。马明拿着李心的身份证到证券公司为李心开设了股票账户,并帮忙办理了资金账户、证券交易卡,还设定了交易密码。  法院判男子返还取走的钱并承…
[提要]  老太委托一男子帮忙开股票账户,以及办理股票交易的相关手续。马明拿着李心的身份证到证券公司为李心开设了股票账户,并帮忙办理了资金账户、证券交易卡,还设定了交易密码。

  法院判男子返还取走的钱并承担炒股亏损

  老太委托一男子帮忙开股票账户,以及办理股票交易的相关手续。哪知道熟人还当起了她的“操盘手”,不仅将股票卖了,还取走了账户里的钱。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操盘手”应将私自取出的钱和炒股亏损的钱一并还给老人,共计4.6万元,并支付占用的利息。

  熟人帮七旬老太进股市

 

  2001年,看到股市行情诱人,从没有炒股经验的七旬老太李心也想炒股。于是,她委托了当时也在炒股的熟人马明,让他帮忙开立股票账户。

  马明拿着李心的身份证到证券公司为李心开设了股票账户,并帮忙办理了资金账户、证券交易卡,还设定了交易密码。一切手续办完后,李心与马明一起,将自己养老的积蓄4.6万元拿了出来,存到资金账户上。当天,老太买下了“民族化工”,账户上只剩下600多元。

  四年后发现股票被卖了

  “股票买下后,我因为不缺钱用,一直没有管它。”李心称,到了2005年5月,股市比较清淡,她到证券公司去查询才发现,她的股票早在两年前就被人卖了,账户上的钱也没了。她当场头昏眼花,摔倒在证券公司的楼梯间,还是好心人送她回的家。钱没了,这可咋办?老太只好到派出所报案。

  经派出所调查,马明承认股票是他卖的,钱也是他取的。但马明说,这些都是老太同意了的。警方认为该案系帮忙炒股引发的纠纷,也未对该案作出处理。随后,李心将马明告上沙坪坝区法院,要马明还钱并赔偿损失。因种种原因,当时法院根据相关规定,暂缓受理了该案。

  男子解释是帮她炒股

  去年7月,李心与马明的这场官司在沙坪坝区法院开庭。

  在庭上,李心称,其实她到证券公司炒股都是马明以存款利息高为诱饵骗她去的。马明则告诉法官:“是李心委托我帮忙炒股的,炒股亏损的1.7万余元,不应由我承担赔偿责任。”马明还表示,他从李心账户上取走的2.8万余元现金,事先是征得李心同意的,而且早已经还了。

  法院判男子还钱

  法院审理确认,李心确实委托了马明帮忙办理股票账户等相关手续,并帮助李心存入账户4万余元。但另一方面,虽然马明坚持认为是李心委托自己帮忙炒股,但在庭上却举不出相应证据。沙坪坝区法院一审后判决马明返还炒股的4.6万元钱,并支付占用的利息。

  一审宣判后,马明觉得自己很冤枉,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由于马明缺少相应的代理炒股授权委托书等证据,法院最终认定,他卖出李心的股票行为,属擅自处理他人股权的行为,构成了对李心股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遂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说法

  越权代理没追认要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的判决书中,审判该案的法官称,其实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李心是否委托了马明代为炒股。根据相关规定,公民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律师提醒

  委托他人炒股最好签订委托书

  “股市有风险,如果要委托别人炒股,最好‘先小人,后君子’,签订一份委托书”。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贺天强主任称,目前,委托他人炒股的人还是比较多,但这种炒股方式的风险也比较大。如果要找人炒股,委托人最好先对对方进行充分了解,为避免口说无凭的问题,最好有个书面的东西,明确双方的权、责、利。包括有偿、无偿都应该在协议中说清楚,免得日后出现纠纷。

  海力律师事务所杨泽万律师也认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并确保双方的利益,需要完善相应的手续,如签好委托书、协议书之类的。内容至少要约定三方面的问题,如投好多钱、利益如何分配、出现亏损双方如何承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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