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捡钻戒认为是假的扔掉 被判赔偿4.6万

作者:朱燕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0/7/29 15:45:22 点击数:
导读:  新京报讯(记者朱燕)王女士的订婚钻戒在停车场不慎丢失,捡拾者张某自称以为是假钻戒随手丢弃,无法归还。日前,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损失。…

  新京报讯 (记者朱燕)王女士的订婚钻戒在停车场不慎丢失,捡拾者张某自称以为是假钻戒随手丢弃,无法归还。日前,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损失。

  王女士说,遗失钻戒是男朋友赠送的,价值4.6万余元,作为两人的订婚信物,有重大意义。2009年7月9日上午11时许,王女士在丰台区一停车场内不慎将钻戒丢失。随后,王女士向警方求助。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某拾得钻戒。

  在警方帮助下,王女士找到了张某,对方认可捡到钻戒,但拒绝返还。张某自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

  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张某也称,确实曾经捡到了一枚戒指,但当时认为这是假钻戒便随手丢弃,也没有在意。对于王小姐丢失订婚钻戒一事,他表示惋惜,但不同意赔偿。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造成损失,应向王女士赔偿。
 

    笔者认为,他自称丢弃了,但真实有没有丢弃,还是知道了是真钻戒假称丢弃实则不愿归还,不能仅从他自己之言,法官的考虑是,你能证明是丢弃了吗?而不是自称丢弃。你丢了,对自己的主张也需要举证。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某拾得钻戒。他也无从抵赖,不然他还可以说没捡到。

    但其实法院这么判的理由是有问题的。《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丢弃一枚戒指不能说是重大过失和故意,首先,捡到人对物品的价值没有专业性判断,其次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讲的是拾得人已经主观上产生保管的意思表示,再次,从常理而言,这种情况司空见惯,不违背社会习惯。所以法院以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判决时有缺陷的。笔者认为,正确的判决理由应是:不当得利的返还不能,故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什么返还不能,因为对其所称的丢弃没有证明,只是自称,因而举证不能,推定为其没有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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