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中院刑庭实质性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来源:陈有西学术网 发布时间:2011-10-18 11:20:49 点击数:
导读:北海律师团步入法庭,来源:伍雷博客[陈有西按]北海中院审理裴金德等伤害案一年多来,第一次让我心生敬意。因为能够用四天时间来审理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在中国的刑事法庭上是开了先河的。最高…
北海律师团步入法庭,来源:伍雷博客
[陈有西按]北海中院审理裴金德等伤害案一年多来,第一次让我心生敬意。因为能够用四天时间来审理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在中国的刑事法庭上是开了先河的。
最高法院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出来后,全国有若干个法院已经进行过这一程序,但形式上多,实质上少,往往是一笔带过。能够用四天时间一直审证据合法性问题的,北海中院是第一家。可以看出,广西两级法院已经准备对这个扑朔迷离的伤害案,进行实质性审理,不准备为政法委和公安局背书了。中院敢这样审,很清楚也已经有了更高部门的首肯同意。
虽然审理中,审判长仍然想尽量维护公安机关的威信,有些律师深入发问被阻断,没有真正查明真相,但是录像当庭播放、警察出庭说明审讯情况、允许律师轮番盘问,允许被告对警察证人发问,违法证据排除的主要环节都做到了。
老实说,“两高”违法证据排除程序出台时,很多专家、律师,包括我本人,对法庭能够这样落实还是不大抱希望的。这次北海做到了。不管法庭将来是按实际查明的真相,认定刑讯和违法审讯的证据无效,还是继续视而不见采信这些非法口供,北海法院都在中国的刑事审判史上留下了很好的记录,他们做到了第一。
四天来,律师团的表现各有评价,但是对于这次启动违法证据排除程序,不论是怪招迭出被人诟病的杨金柱,还是稳健持重的陈光武,特别是伍雷、徐天明、王兴、杨学林诸位优秀的既冷静又坚持法律原则、顽强辩护的律师,对这次促成法院严格按照《刑诉法》和司法解释审理案件,都起了很好的作用。实际上共同书写了一个中国刑事法庭演进的重要乐章。
律师团应当把握这种有利的趋势,尊重法庭和证人,尽量把违法证据真相查明。至于证人伪证责任追究,刑讯责任追究,可以在本案审理结束后再说。
我相信全国的公安机关也会关注这个案件。因为警察作为证人出庭,是今后中国司法进步的必然要求。北海警察如何表现,遇到了哪些问题,他们也在观察。律师团要为理性地盘问证人、排除违法证据,做出一个示范性的探索,不能图一时痛快。法院能够这样审、警察能够三天来都上法庭作证,就是一个重要的进步。你们已经功不可没。
北海中院连续四天实质性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开中国刑事司法先河
17日相关微博
@深圳律师徐天明:【是姑息养奸还是忠于法律】今天在对涉及到裴日红的第一、二份笔录的取得是否合法进行辩论时,我在法庭上明确地对证人陈小宁第二天改变他自己前天的证言行为,认为完全已经构成伪证罪。并说:是姑息养奸还是忠于法律,辩护人在看在等,旁听人在看在等,全国人民在看在等。
伍雷律师微博:北海庭审第四天,精彩纷呈情节一。今日开庭,关于被告人裴日红在庭审录像中光脚,北海市检察院第一公诉人继昨日辩称自愿脱鞋说改为奥运拖鞋跑步说,竟然当庭辩称奥运会也有赤脚跑步冠军,法庭大哗。本辩护人发表意见,质问贵局审讯室是在开奥运会吗,如果被打得没穿衣服,是否在准备奥运会游泳呢?
北海庭审第四天,精彩纷呈情节二。今日未曾开庭,法庭上公诉人先于审判长开始PK。随后公诉人与合议庭离席谈话。本人不明就里,随探详细,预当庭质问为何私下接触?然,很快回来,公诉人一脸愤慨。再看,公诉席少一人,终于明白,原来公诉席上多一记员,被请下公诉席,进入旁听席,本人遂不提异议。
北海庭审第四天,精彩纷呈情节三。关于被告人没有立即送往看守所而是在公安局接受询问,昨日检方留置说,今日改为查实姓名说。公诉人好胆量!出庭侦查人员没有一人说是为核实被告人姓名,出庭检察官敢说!深圳警方白纸黑字证明本案被告人,身份证、通缉号,咋还需要核实?不是方便刑讯逼供,为啥?
北海庭审第四天,精彩纷呈情节四。今日庭审,第一公诉人显然脾气不好,甚至攻击辩护人执业道德,几次庭审发言被我方反对,法庭神明,两次当庭要求第一公诉人改正。第一公诉人拒不改正,还在申辩。本人立即举手抗议,要求法庭训诫第一公诉人,方止。小胜。
北海庭审第四天,精彩纷呈情节五。庭审进入第四天,各方人马比体力,比粮草,高强度消耗。我敢断言,每天没人休息会超过6小时。美女庭长,最劳累。辩护人、公诉人也在比拼体力与精神。好在,最大的收获,是被告人经过三天的庭审紧急培训,竟然学会发问,甚至反问,关键时刻,一语惊天。
2011年10月15日下午
裴日红庭审笔录
称受到刑讯逼供
给你看了吗?
裴日红:看了。
王兴:当时有录像吗?
裴日红:…。
王兴:这是在办公室还是在讯问室。
裴日红:办公室。
王兴:这样完成以后,他让你看了吗?
裴日红:看了。
王兴:然后他们把那带到哪里?
裴日红:完成了之后没过多久,他们就直接押我到审讯室,让你再重新说一遍。…
王兴:我再回过头,在办公室审问你的时候是几个警察在问。
裴日红:主要是两个,不过他旁边有…。
王兴:那两个在讯问室是同两个人吗?
五王兴:谁把你押到办公室和讯问室的。
裴日红:第一个证人。
王兴:然后到讯问室之后就开始做录像是吗。做录像的时候…
裴日红:在审问室也是三个小时。
王兴:这中间有没让你休息,这中间有没有让你打盹,休息或者让你吃东西?
裴日红:没有。
王兴:这个在视讯市问了你三个小时,有没有再打你,有没有电打你?
裴日红:没有。
王兴:当时你也是坐在椅子上。
裴日红:他们铐着我。
王兴:是录像那种方式,一直是那种方式,他怎么铐的,录像显示得不是特别清楚。
裴日红:他是把手铐在腿上…。
王兴:他在问你的过程中,录像显示警官是拿着打印好的笔录问的,你的回答和在办公室回答是一样的吗?
裴日红:完成一样。
王兴:你都记下来了吗?
裴日红:记得。
王兴:中间有没有要改的。
裴日红:没有。录像也显示当时你在那里坐着以后,你的膝盖上放在一张纸,那个是什么纸,什么东西。
裴日红:好像是公安办案审问的条例。
王兴:什么时候给你放的?
裴日红:他就是在开始发问之前给我发的。
王兴:发问之后说了什么?
裴日红:他说让我看一下。
王兴:这个讯问过程三个多小时,是一开始就录像了吗?
裴日红:是。
王兴:你最后签字的时候,为什么写裴日亮。
裴日红:因为那个时候精神状态不好,身体感觉不舒服,那个手好像不受控制,所以我就写成了裴日亮。
王兴:你在笔录过程,最后让你签字的笔录你看完了吗?
裴日红:那份笔录我根据没有看完,我只是先看了一下,因为那份笔录跟之前那份是一样的。
王兴:是跟之前笔录是一样的,它是你真实的想法吗?
裴日红:不是。
王兴:他里面陈述是虚假的还是真实的?
王兴:签完字之后他们带你去哪里。
裴日红:他们有送我回了办公室。
王兴:回到办公室之后你在做什么?
裴日红:又把我手铐在凳子上,我不知道在那里座了多长时间。我感觉天亮了。天亮了以后他们就让我去看现场。
王兴:我现在再问你,从讯问室出来之后,或者说去看现场,一直到你什么时候才有机会睡觉?
裴日红:到派出所。
王兴:什么时候到的派出所。
裴日红:大概是下午,也不知道是几点,5点,他们在派出所又重新在那里让我做一份笔录,后来在那个审问室里面说了一下,我那个真实的笔录,他们又说我是在撒谎,他们又要拿笔录要我签字,我没有签,他们天黑才放我到看守所那个场里面。
王兴:你刚才提出到派出所,是派出所还是看守所。
裴日红:看守所。
王兴:到看守所又让你签一份笔录,然后你到看守所的场里,那个时候才有机会睡觉吗?
裴日红:对,那个时候才有机会睡觉。
王兴:你能不能认出来刚才你所说的人,有没有参与过。
裴日红:第一个证人参与过。
王兴:好的我问完了。
北海庭审小记
(2011-10-17 00:11:22)
王兴按:这几日因忙于庭审,实在无暇详细进行庭审总结,现简单以这几日几条微博为基础,稍加整理,作为小记。待庭审有隙,再详细总结。
#10月17日#今天辩论时公诉人以人的认知能力不同来为警察证人当庭作伪证辩解。我回应:公诉人提到这个理由的时候不要忘了,本案的另一位证人宋啟玲涉嫌当庭作伪证现在被立案追溯,有没有考虑她的认知能力?不能双重标准。公安证人需要回忆的是5个月之前的事情,宋啟玲需要回忆的是一年前的事情;公安证人当庭两次陈述截然相反,且有录像等证实其撒谎,宋啟玲的当庭陈述,公诉人在最后陈述时认为与公诉人的主张不冲突,只是证明内容不一致。公诉人气疯了,强烈抗议,说不能拿无关的另一个案子对比,我在审判长允许后回应,这不是无关,宋就是本案证人。审判长没做其他表示。
公诉人不死心,要求对此作出说明,说宋啟玲案的辩护人就是王兴,王兴在会见宋啟玲时说了什么咱就不多说了……他话没说完,我就大声抗议,质问他“辩护人会见不受监听,我说了什么你怎么知道?你凭什么知道?”他语塞,解释说“我说的是会见后说了什么,没说会见时说了什么。大家说我说了吗?”旁听群众竟有几个接话的,“说了”。审判长随即呵斥旁听群众,不过这应该怨不得人家吧?
还有更多花絮,待续……
#10月14日#上午我第一个讯问作证的警察。煞费苦心旁敲侧击,力求有所突破。公诉人竟抗议,审判长遂要我围绕主题。我当即说“想直奔主题,那直接问他有没有刑讯逼供吧”,我真问,他还真答“没有”,我说“这样还有意义吗”,法官遂让我继续折腾。要想从一个没信仰啥都敢否认的人嘴里套点东西,太难了。
下午庭审,我多次强调被告人第一次讯问的录像显示该份讯问笔录为造假。公诉人竟然不知有这一录像,认为我说错了。好在下午我将光盘带着,法庭随即当庭播放,录像显示上午作证时信誓旦旦打字速度快到可以实现在20分钟内作出2732字笔录的警察,竟然连键盘都没碰过。法庭中断播放,明天再请他回来。
#10月15日#上午庭审,昨天出庭的警察再次作证。昨天信誓旦旦说讯问时同步录像,讯问时打字都是当时完成,能在40多分钟内完成权利告知、讯问、被告人回答、让被告人喝水、打字、打印、看笔录、签字的全过程,笔录共2770字,6页半。今天改说讯问了两小时,打印好笔录后发现录像坏了,重新录的像。你信吗?
公诉人提出公信力的问题,说应当相信公安机关。我说,公权力机关的公信力不是天生就该有的,是要通过其依法行政依法执行公务来建立的。如果说全国没有发生过一起刑讯逼供、冤假错案,我们还可以推定你们是可信的,但当冤假错案不断曝光而应当有公信力的公安人员又当庭作证公然说谎,其就不具备可信性,也在进一步损耗公安机关的公信力。
裴日红向证人警察发问,警察态度不好,裴说:现在是我问你,我有这个权利啊。好!
两天庭审结束,头两份口供的非法证据排除工作还没结束,两天4位警察作证,对这些“记不清”证人,我都有点问烦了。公诉人倒不烦,涉及到的侦查人员全部申请出庭。我怀疑检察院在借辩护人之手报复公安。确实,公安机关如果办案不那么粗糙,不那么畸恋口供,不先入为主,认真调查,就没这娄子
今天下午第一位侦查人员到庭,可以获得“记不清”大王的称号。如此重大的案件,几个月前的重要情况全记不清,却腆着脸去讯问嫌疑人两年前的事情,凭什么要求人家记得?诡异的是,他们还真记得,而且越往后记的细节越清楚。记忆力远不如没文化的被告人,这些警察能让养活他们的纳税人放心吗?
南阳涉黑案一审历时十天,起初话都不敢说的被告人们后来大都能自己陈述,有的很有条理,有的抓住要害。现在北海案中两天庭审下来,裴日红也从不敢说话,到敢于提出意见,到尝试发问警察证人,今天更说出“现在是我在问你,我有这样的权利”,进步很快。只是这种法制学习,代价太大
今日最后一博。下午第二位证人是负责讯问录像的警察,搞技术的。本来对他我全无恶意,毕竟没参与刑讯。但他太敏感了,录像当天的重要细节全”记不清“。说不知道录像的格式,也不会视频剪切,问他能录十几个小时的摄像机为啥视频却是30分钟和12分的俩片段,他说摄像机自动分的。他是搞技术的?
#10月16日#上午庭审,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进来之前,我先举手发言:审判长,鉴于即将调查的讯问活动中,现在出庭的公诉人周检察官,当时也在讯问现场,作为在场人,也是证人,在新的证人到庭之前,辩护人申请要么这位公诉人先行回避,要么公诉人先出庭作证”。全场哗然,审判长征求公诉方意见,公诉方自然不允,双方辩论多次,最后法庭认为,该公诉人已经参与庭审且上一位证人出庭时也已在场,已丧失证人资格,作罢。
新证人到庭,公诉人问他第一个问题,“什么时间对被告人进行讯问”,他说“我是……”停顿较长,我心中生疑,探身一看,他竟拿着一沓材料在翻看,我立即举手抗议,提醒审判长注意证人的问题,证人作证不能拿稿。审判长要辩护人出示法律依据,众辩护人轮番发言,审判长宣布休庭,最后竟然允许其带材料,辩护人再三抗议无果。
原拟下午应被告人裴日红要求,法庭播放第二次讯问的全程录像,但刚一开庭法官就逼着被告人选出几个片段播放,而被告人对哪些片段反映其身体状态不适合接受讯问完全不知情,这样逼其选择当然不妥,侵害了其质证权。我即举手抗议,法庭加快播放速度的决心已定,审判长拒绝让我说话,但我坚持举手长达近半小时。压力之下,法官播放视频的长度和认真度都有提升,对于4个多小时的录像中反映被告人光着脚,被告人多次打盹,讯问人员不讯问却照着材料抄笔录的镜头都详细播放。
对证人发问前,我先就播放录像的问题发表意见,“反对法庭违背被告人上午的意愿跳播录像,辩护人理解法庭加快庭审节奏的愿望,也深知大家的时间都很宝贵,但是,如果我们身体自由的观看4个小时讯问录像的耐心都没有,我们就应该能够长时间被剥夺休息权利的被告人忍受4个小时讯问煎熬的痛苦。
今天还说了一句“我们可以不记得老婆生日,但不能不记得老婆名字”,评价“记不得”证人时说的。
今天针对公诉人参与公安机关讯问进行其所谓的“侦查监督”,却被警察证人说“啥问题也没提出来”,而被告人4个多小时光着脚、总打盹、胳膊明显有伤、没有上厕所等诸多问题,被法庭确认为丧失证人资格的该公诉人竟然啥都没发现。我就此发表意见:负有审查起诉职责的公诉人去直接参与一个并不确定是否提请起诉的案件的侦查,履行公诉人所谓的“侦查监督”,却没有发现讯问中的明显违法问题,那么,她要么是没有法律依据而违法;要么是依法履职却未尽责,构成渎职。违法还是渎职,二选一。
今天下午庭审,出庭作证的北海公安海城分局城北刑侦大队警官韦超强在接受我发问时公然威胁:“你给我小心点”。北海公安果然威武!
今天这是怎么了?警察证人当庭威胁辩护人,审判长两次敲法槌制止公诉人,辩护人和公诉人互相申请法庭训诫对方,公诉人庭审结束后气急败坏说起了脏话。
关于裴日红第一份讯问笔录
是否真实、合法的辩论意见
审判长、合议庭法官:
通过这两天对录音录像的播放、对裴日红、对证人陈小宁、蒙建中、黄家银、李峙强等人的调查讯问,辩护人认为,2011年5月19日对裴日红所作的第一份讯问笔录,系刑讯逼供取得,是非法证据,应当予以坚决排除。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围绕2011年5月19日的第一份讯问笔录,公诉方有两个方面的证据,试图证明没有刑讯逼供,是合法取得的。这两个方面的证据一是几个证人的证言,二是录音录像。陈小宁是第一个证人,是他主导了对裴日红的这次讯问。在10月14日的庭审作证时,他面对庄严的法庭,对作证的真实性进行了宣誓,在作证保证书上进行了签字,并按了手印,愿对作证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在当天的法庭调查讯问中,他明确说对裴日红的此次讯问笔录,是边讯问边用电脑打印而成,并且用他打字速度够快予以佐证,并没有说是经过补录的这一重大情节。如实作证是对指对自己所知道的事实进行全面、准确的陈述。但在第二天即10月15日在观看了对此次讯问的录像后,发现录像中并没有他打字的电脑时,他马上就改口说是讯问完毕后才发现录像设备坏了,只好重新进行录像,将之前打印好的笔录交给裴日红签的字。陈小宁在10月15日对10月14日证词进行否认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伪证罪。因为在10月14日作证前,他向法庭宣了誓、在保证书上签了字、明确表示对当天证词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在法庭上如实作证包含的含义是:全面、客观地陈述所知道的事实。如果陈述的事实不全面,同样属于未能如实作证。一名人民警察,一个知法懂法执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比一般民众更高的信用,他所作出的证言,应当承担代表国家司法形象的功能,应当具有更强的公信力。但是,刚过了一天,他就对自己宣过誓、签了保证书的信誓旦旦的证词,进行了重大修改。这种修改,是对原先证言的否决。这种否决,充分表明他在10月14日的作证是假证,是对自己所签保证书的严重违背,是对法庭审判活动的严重干扰,那么,就应当承担他自己在作证保证书中所承诺的法律责任,这个责任,就是涉嫌伪证罪的责任。辩护人认为,陈小宁已经十分明确、清楚、彻底地构成了伪证罪。对这种犯罪行为是否进行追究,我们都在看在等、旁听人员在看在等、全国人民在看在等。是姑息养奸还是忠于法律,是北海面临的重大选择。对陈小宁这样一名构成伪证嫌疑人的证词,无论后来还有多少人来为他作证,都无法再让人确信他所做证词的真实性。因此,他说没有刑讯逼供的证言在裴日红手部伤情的铁证面前,就失去了任何真实性和证明力。而且,这些来为他作证的证人,都对关键问题以不知道、不记得、不清楚为由予以回避,根本就没有为陈小宁的证词进行有效的、有说服力的、符合常理常识的证明。那么,一个没有其他有效证据进行佐证的、犯罪嫌疑人的朝令夕改的证词,就肯定没有真实性可言,就肯定不能为法庭所采信。
二、 辩护人又假设陈小宁后来也即10月15日庭审中的证言是真的,那么,我们发现有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即就2011年5月19日的第一份讯问笔录的形成,进行了两次讯问,讯问时间公诉人说是总计四个小时左右。按照陈小宁的说法,第一次是边讯问边电脑打字,但由于录像设备坏了没有摄录下来的讯问,这次讯问时间按照减法原则,减去后面有录像的讯问时间,应该是三个小时左右。第二次就是庭审中播放的没有用电脑的被陈小宁说成是后来补录的这一次 ,这次只是形式上的讯问,时间是46分钟。这是陈小宁10月15日证词的内容。补录的这一次,录像中显示没有刑讯逼供,裴日红也说这次没有刑讯逼供。但即便是这次录像,录像中也没有显示出具体的时间,所以对于第二次讯问,录像能否形成直接印证的证明效力,任然存在重大的疑问。裴日红说刑讯逼供是在5月17日到19日录像前进行的。长时间电击、长时间吊铐、长时间饥饿、命悬一线、使他再无法忍受、不得不认罪后才开始做讯问笔录并成功录像的。那么,第一次没有录像成功的三个多小时的讯问,就缺少了客观的录像来证明侦查机关没有刑讯逼供,就不能排除侦查机关在此段时间采取了刑讯手段逼迫裴日红认罪后,再在第二次形式上的非真实的讯问中,叫裴日红签字确认。对于一份讯问笔录,是不能靠有可能涉嫌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自己来证明自己没有刑逼的。在看守所没有脱离公安管理的现实下、在律师没有在场权的情况下,必须而且只能由客观的完整的录像进行证明。但是,由于2011年5月19日对裴日红的第一份讯问笔录进行了两次讯问,而关键的做好了有罪供述并已打印好讯问笔录的第一次时间长达三个多小时的讯问,没有录音录像予以证实。公诉方不能以录像坏设备坏了为由抗拒责任的承担。没有录像由侦查机关承担责任,设备坏了也由侦查机关承担责任,因为,侦查机关负有检查录像设备、保证录像成功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裴日红不认罪、指出了严重的刑讯逼供情节、手部有伤的情况下,公诉方就没有完成排除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也就可以确认刑讯逼供的客观存在,因为在公安控制下的嫌疑人受伤,必须由公安机关完成证明自己清白的举证责任。那么,刑讯逼供之下取得的口供,当然毫无真实性可言,更没有一点合法性,守护公平正义的法庭当然不应当采信。
综上所述,无论认可陈小宁哪一天的证言,都只能得出5月19日对裴日红的第一份讯问笔录是非法取得的这个相同的唯一的结论。请审判长、合议庭法官明察秋毫,对该份有罪供述的讯问笔录予以坚决排除。
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是否是一个标杆性动作
@李蒙记者:【北海前线通报】陈光武、杨金柱、杨学林、周泽、曾维昶律师均另有要事离开北海。陈光武于今晚飞回北海,杨学林、周泽最快于明晚飞回北海,杨金柱于19日晚上飞回北海。陈光武律师是当天往返,他要回山东济南向省律协汇报北海案,非常辛苦。60岁的老律师啦,这么尽心尽职,我很敬佩。
首席律师
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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