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权,依法继承有点难(图)

  发布时间:2013-2-22 9:24:46 点击数:
导读: 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摘自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  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问题切中要点,指明的改进方向精准到位。近日记者在京郊农村、基层法院采访时发现…

 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摘自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

  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问题切中要点,指明的改进方向精准到位。近日记者在京郊农村、基层法院采访时发现,尽管已有《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实施中,可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能继承?什么样土地的承包权能继承?农民依然有点晕,甚至就连部分基层法院的法官也因相关法律不够完善,而莫衷一是。

  父母过世争继承

  兄弟姐妹打乱仗

  家住怀柔区某村的房亮与温淑夫妇俩共生了5个儿女。儿女长大后,先后分出去单过,老两口靠耕种0.2亩自留地为生。1994年1月,房亮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5亩果树。就在同一年,温淑过世了,这5.2亩地就由房亮一个人照料。1998年,村经济合作社分给房亮口粮田0.33亩。2009年1月,房亮立下遗嘱,将上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全部交由长子房小福一个人继承。2010年9月,房亮过世。几个儿女却为父母遗留下来的土地到底该由谁来继承,闹起了分歧。房小福坚持要按照父亲的遗嘱办,他的两个弟弟房小江、房小平以及大妹妹房小双则坚决反对。几经商量未果,次年12月,房小福起诉至怀柔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上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法庭上,房小江、房小平、房小双均否认遗嘱的真实性,并要求等额继承上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母亲温淑的份额,以及这些土地上的收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口粮田和自留地不属于房亮遗产范围,所以,房亮遗嘱中对口粮田、自留地的处分无效,这些土地应交回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处理;而果树是由房亮老两口以家庭联产形式承包,根据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温淑去世后,其份额由承包户中的另一位成员房亮继续经营管理,所以,房亮有权对果树地的承包经营权做出处理。房小江、房小平、房小双虽否认遗嘱的真实性,但不能就此提供相关证据。同时,房亮订立的遗嘱只涉及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通过耕作土地得来的收益并没有列在其中,这一部分应该按照《继承法》的相关法规继承。最终,法院判决,房小福对5亩果树地在承包经营期限内享有承包经营权,驳回了房小福继承口粮田、自留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并给兄妹4人分割了在房亮去世前的土地收益。

  民事民商事跨界

  法官也需再学习

  随着通过土地承包经营获得的收益提高,如今,像房亮家这样的案件越来越多。记者了解到,在顺义、怀柔、平谷、密云等远郊区县法院审理的农村继承纠纷案件中,很多都会涉及到对死者生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而由于缺乏统一认识,这些基层法院在此类纠纷的处理上也不相同:有的法院直接判决或调解将死者的口粮田、自留地分给继承人;有的法院则认为自留地、口粮田不应直接由法院作出处理而裁定驳回起诉。

  看着这些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一些习惯用已有案例来比照自家情况的农民晕了,村民宗少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就颇为经典。这位用心学法的村民是北辛店村公认的“法律通透人”,他就坚信,既然他承包的耕地有效期到2027年12月31日,那么,在到期之前,他的儿女就有权利继承他的承包地。

  不光农民犯晕,一些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也因已有判例差别太大,而在审理时拿不定主意。“其实这中间涉及到了一个我们现行的法院机构设置、法官分类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不仅仅是民事类案件,更是民商事类案件。”怀柔法院庙城法庭副庭长许英长年负责审理涉农案件,她总结了审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后提出,目前,不少直接负责这些案件一审工作的基层法院法官往往一入职后,就直接分配到某一个庭,对其它庭接触少,审理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的“跨界”案件自然会感到棘手,“要想让农民对判决心服口服,要想能通过具体案例来向农民普及相关法规,一线的法官们自己首先就要具备"跨行"审案的素质,要紧随新农村经济发展及相关的新法规、政策措施,不断学习才行。”

  许英举例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此外,农村土地还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这些都是对农村土地性质的分类,但对于农民手中经营管理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没有作出具体说明,只是在该法第三十五条中才出现了“口粮田”、“责任田”之说,并且这一条约束的是发包方的行为,并未涉及继承的问题。这就让一些法官在看到口粮田、自留地等字样时,要为其如何归类“套法条框子”犯嘀咕。实际上,口粮田、自留地、果林地、开荒地,这些对土地的称谓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更为常见。这些称谓是基于农民对其使用的土地所取得的基础不同而称谓不同。其中,自留地是为了解决农村家庭种植蔬菜或其他作物而留给农民家庭使用的土地,通常会在使用人房前、屋后或房屋周边地带;口粮田则是按人口授分的等额土地,是为了保证农民的粮食自给出现的。先弄明白这些农村土地常用的称谓,接案的法官才可能继续开展下一步审理工作。

  土地承包权继承

  法规尚需细完善

  农民和法官有点晕,专家们也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进行探讨。

  细数起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并不少,最常用的有《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关于发布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北京市高院关于涉农纠纷受理问题的指导意见》等。

  其中,《农村土地承包法》把承包收益和承包经营权分开,明确了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经营权可在承包期内继承。农业部的“通知”规定,用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农民,其继承人可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市高院“意见”规定,家庭内部成员身份发生变化,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产生的纠纷,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析产纠纷。司法部则出文规定,死者生前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等不得列入遗产范围。

  细数这些法条,如果按其细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案件中,有不少实际上应该属于析产案,更有不少承包地本身就不能被列入被继承的范围。专家提出,只有早日将这些还有些模糊的概念逐一理清,在结合农村实际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承包地的各种定性,才能让农民和法官遇到此类问题时,不再头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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