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濉溪:律师事务所"下设"法院司法局成“胜方”?

  发布时间:2013-3-11 11:32:58 点击数:
导读:中国网事:律师事务所“下设”法院、司法局成“胜方”?——安徽濉溪一“超霸气”律所遭质疑新华网合肥3月9日电(“中国网事”记者 徐海涛)近日,一张“亮点很多”的图片在网上热传:一栋办公大楼门头上高悬“胜方…

 

中国网事:律师事务所“下设”法院、司法局成“胜方”?——安徽濉溪一“超霸气”律所遭质疑

     新华网合肥3月9日电(“中国网事”记者 徐海涛)近日,一张“亮点很多”的图片在网上热传:一栋办公大楼门头上高悬“胜方律师事务所”几个红色大字,门头下则分别挂着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濉溪县司法局、濉溪县司法警察大队等几个单位标牌。

  “律师事务所下设三部门?真心霸气外露啊!图片不是PS的吧?”“律所、法院、司法局同在一个屋檐下,司法能公正吗?”围观网友还对该所的名字“胜方”产生疑问:“案件未断,胜负已判?”针对这些质疑,“中国网事”记者进行了调查。

  “超霸气”律所遭质疑 各地律师“羡慕嫉妒恨”

  “律所的名号牛气冲天地躺在法院、司法局、法警大队三块牌子头顶上,魔幻!”近日,一张反映安徽濉溪律师事务所、法院、司法局“混居奇观”的图片引来众多网友围观。网友认为,几个司法部门在一栋楼里办公很平常,但律师事务所也在其中就显得不伦不类了。

  该图片随后被传上微博,全国各地的不少律师网友纷纷表示“羡慕嫉妒恨”:“好牛的律所,居于法院、司法局之上的‘胜方’——胜诉方!”“这是律师开的法院还是法院开的律师事务所?”“啥叫有背景,一目了然。”

  “案件还没审理,怎么就知道是胜方了呢?”对于该所的名字“胜方”,有律师网友“解读”道:“这样的律所,法院好像是他家开的一样,不胜才怪。”“去开庭相当于串门,不成胜方也难。”还有人调侃:“几块牌子托起的就是胜方,其余都是败方!它对面再开一家‘输方律师事务所’,就完美了。”

  广东省律协副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因自己的名字“躺着也中枪”,被微博网友@调侃说:“你该回来主持工作了!”肖胜方认为,“胜方律师事务所”这个名字现在应该不可能通过注册审核,“胜伦(律师事务所)2005年成立时候选五个名字:胜方、新胜方、恒胜方、圣方、新圣方,都没有被批准。”  律所自认“没问题” 司法局称会让其“把标牌改小”

  为了解图片反映的情况,记者首先联系了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该所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介绍,图片中的办公楼是濉溪县政法大楼,楼上共有县政法委、法院、司法局等十几个单位。“我们是成立于1992年的国资律师事务所,2000年改成合伙人制,一直就在这办公。”他说,这么多单位挤在一起有历史原因,还因为县政府没钱造新办公楼,“贫穷造成的”。

  “我们的所名经过国家注册、上级司法部门审核通过,也没什么问题。”他认为,网上热议是别有用心的人在炒作,“吃饱了没事干”。

  “你说的这个情况,我还真没注意到。”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的主管部门是濉溪县司法局,该局办公室主任周文明介绍,胜方所成立以来就在县政法大楼里办公,改制后现租用的是县政法委的房子。后来大楼里的县检察院搬走了,又搬进来旅游局、物价局等单位,“单位多、牌子多,胜方这么挂牌子,可能是想占个更醒目的位置。”

  周文明认为,胜方所不存在特殊背景,司法局作为管理机关没感觉到其有蛮横、持强等行为,安排的法律援助、接访等工作也没出过问题。但他否认了胜方所办公地点与“县政府没钱”有关,“是他们改制后一直没动,对这种情况上级没有具体规定,我们也没法强制他们搬走。”

  据了解,胜方律师事务所与濉溪县法院都在县政法大楼二楼办公,“门挨门”。这样的地理位置是否会给司法当事人形成某种暗示,并带来律所间的不公平竞争?“胜方所如果为了避嫌而搬走,我们当然欢迎。”周文明表示,律师事务所的标牌挂在司法机关标牌的“上面”,而且标牌“更大”肯定是不行的,“我们会要求他们调整,把标牌改小一点。”

 律师事务所和司法机关的“合适距离”引激辩

  网友们反映,类似安徽胜方所的情况并不少见,在其他有的地方,同样存在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混居”的现象。

  安徽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认为,律师事务所和法院、司法局在同一栋楼办公并不违规。“相关法规没有具体或原则性规定,我们认为,办公地点相互间的地理关系与实质性关系没有必然联系,数个单位在同一栋楼办公并非意味着它们之间存在特殊关系。”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律所名称中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文字。安徽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认为,多年来未接到被胜方所名称误导的投诉,由此基本可判定‘胜方’一词不足以造成误解、欺骗。

  “‘胜方’、‘新胜方’、‘圣方’这样的名字在广东不准注册,在安徽可以,说明两地司法主管部门有不同的法律解释。”安徽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律师说,《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亦规定,不得在司法机关内及附近200米范围内设立律师广告牌和其他宣传媒介,律师事务所也不得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有特殊关系。“司法中有‘举轻以明重’原则,既然连广告都不能做,怎么能允许律所把标牌放到那么一个夸张的位置呢?”

  “这个问题既然能引起这么多人讨论,本身就表明存在争议。”他说。而微博认证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李峣认为,安徽胜方所的行为,是赤裸裸的不正当竞争。

  据业内人士介绍,在全国不少地方,都存在律师事务所在法院周边“扎堆”的现象。原因是便于律师送交材料、开庭、接触法官,同时给外界造成一种印象:这个所和法院关系不错,以获得更多案源。

  “按照制度设计,法官、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相互监督和制约,以制衡促进公正。”安徽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小群说,为避免“人情案”,最高法院已规定法官亲属不得从事律师职业、法官不得接受律师吃请等。“虽然对物理距离尚没有明文规定,但为了避嫌,法院与律所之间也不宜‘混居’。”

 

上一篇:18种税仅3种经过立法 代表建议收回税收立法授权 下一篇:晶报:减刑明码标价,刑罚谁会害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