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抵制能力是抵制司法干预的关键

  发布时间:2015-3-1 11:21:37 点击数: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26日公布。该意见明确提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上述改革方案还首次提出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26日公布。该意见明确提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上述改革方案还首次提出建立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等信息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

把干预信息存入正卷,而不是作为内部指示存入副卷,由于能使对方当事人、代理人以及有关部门进行查阅,必然因为能把干预活动公之于众的原因使干预活动败露,从而给干预者造成心理压力使其不敢轻易干预。这种让干预活动暴露在阳光下的做法,无疑彰显了最高法院治理司法干预顽疾的决心。如果能把干预活动都客观地录制下来,自然会遏制司法干预歪风。

司法干预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些领导干部为了私人利益进行的徇私舞弊行为,见不得人。举凡干预,都是为了偏袒一方利益而损害另一方。如果没有不当企图,听凭法官依法裁判就是了,根本用不着干预。司法干预的不当性质决定了这种活动一般是私下进行的,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干预者是不想把干预行为公开化或者留下把柄的。除了个别地方会以政府名义出具“请求函”外,一般是采用口头形式。让干预留痕的唯一办法就是受听人进行记录。

问题是,干预人是不会在受听人的记录上签字的。而受听人自己所做的记录,纯粹是一面之词,如果干预者事后不承认(通常也不会承认),就完全没有效力。不仅如此,为了不使干预活动败露,干预者不但不会在干预记录上签字,而且是连记录都不想出现的。恐怕这也是最高法院自2009年就要求建立案件过问登记制度,却一直没有建立起来的原因。

众所周知,干预者之所以能够不留痕迹地实施司法干预,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对被干预人具有影响、支配甚至控制能力,致使后者惟命是从。也因此决定了,要有效消除司法干预现象,必须切断干预人和被干预人之间的利害联系,使法官具有抵制干预的能力,能够没有后顾之忧地对干预行为说“不”。否则的话,即使建立起记录或其他留痕制度,法官们也会按照干预人的意志对干预活动进行淡化处理甚至粉饰,无法解决实质问题。

对于普遍担忧的领导干部通过电话或口头指示干预的问题,最高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贺小荣表示,要建立一种更加科学的记录和通报制度,严重的要追究干预者的法律责任。毋庸置疑,科学的记录制度是建立在被干预人不受干预人影响和支配前提上的,如果不能解决法官们的抵制能力问题,能否建立起科学的记录制度是令人怀疑的。如果干预记录、留痕不客观,后面的通报和追责更没有意义。

至于如何解决抵制能力问题,贺小荣没有提及,他转而表示仅仅靠记录和通报还不足以完善这个制度,认为最关键的是要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同时要建立裁判文书说理制度。“如果你接受了一个领导干部的干预,你可以把一个裁判文书说得背离法律吗?不可能。”他认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加大裁判文书的说理,也就杜绝了不当干预。

然而,稍有点司法经验的人难免对此怀疑。大家都知道,过去并不是不讲司法公开,而是一直强调。抛开公开审判始终是宪法和三大诉讼法等法律都规定的一项基本司法制度不说,虽然过去因为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没法实现裁判文书上网,但给当事人送达后就会因为自由传播向社会公开。当事人拿着判决书到处上访都不能遏制司法干预,难道采取裁判文书上网或进一步加强其他公开措施就能杜绝干预吗?

关于裁判说理问题,先前也不是不讲理,有些判决还讲得非常透彻。加强说理根本就与抵制司法干预没有直接关系。事实上,就同那些经验丰富的律师能无理辩三分一样,被干预法官也会按照干预意见进行事实认定和判决说理。抛开很多有争议的案件,从哪个角度都有理可言不说,干预案件还往往由参与干预的法院领导共同参加裁判文书的拟定,而具有很强的混淆是非能力,从说理上并不会显示出受干预的痕迹。即使最终被认定为错案,也通常归结于认识问题。案件裁判本就不是黑白分明那么简单。

所以说,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和提高裁判说理能力,虽然有促使司法干预收敛的一面,但也会使干预活动变得更加隐蔽。要遏制司法干预,仅仅从这些方面进行治标是不够的,关键还要从法官的抵制能力上进行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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