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救济讲程序,切不可“病急乱投医”

  发布时间:2015-6-29 16:42:43 点击数:
导读:家住重庆市江津区的谭某,最近遇到了烦心事。自己于2013年11月经人介绍到四川省甘孜州某工地工作,因上班受伤,入院治疗11天并取得泸州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意见书”,被评定为“伤残九级”。据此材料…

家住重庆市江津区的谭某,最近遇到了烦心事。自己于2013年11月经人介绍到四川省甘孜州某工地工作,因上班受伤,入院治疗11天并取得泸州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意见书”,被评定为“伤残九级”。据此材料申请认定,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后谭某申请仲裁,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现谭某向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0余万元,被当庭驳回。后经法官释法明理,谭某自愿撤回上诉,重新准备材料,按“程序”维权。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需经认定、鉴定、仲裁三大前置程序,法律对“截止时间、申请材料、办理部门、审批事项”都有明确的要求,切不可“病急乱投医”。

一、工伤认定程序,认定“是否为工伤”。截止时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则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申请,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会应在发生事故或则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准备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办理部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注意事项:如果缺少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可以起诉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鉴定“劳动能力及护理依赖”。鉴定时间:工伤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以申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鉴定;准备材料:《劳动能力鉴定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病历及相关诊疗资料等;办理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注意事项:社会上的一些鉴定机构、医疗机构或其他单位不具备出具鉴定结论的资质,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劳动仲裁及诉讼程序,解决“工伤保险待遇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交通食宿费等;工伤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调解,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注意事项:发生工伤,法律不禁止当事人之间“协商私了”,但是要注意对自己权利的保护;仲裁和诉讼均是化解工伤纠纷的一种方式,只有经过仲裁后才能向法院起诉。

化解工伤纠纷,终究是“亡羊补牢”。确保工伤保险参保到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规范操作流程,加强职业培训,注意工作安全,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来源: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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