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执业权利:依法治国的愿景离不开律师

  发布时间:2015-8-21 10:44:17 点击数:
导读:对于律师业重要性的认知,最需要、最亟待扭转的,恰恰正是其他司法人员群体,具体到刑事案件,那就是侦控审机关。8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由“两高…

对于律师业重要性的认知,最需要、最亟待扭转的,恰恰正是其他司法人员群体,具体到刑事案件,那就是侦控审机关。

8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由“两高两部”联合召开,尚属首次。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均发表讲话,向本系统下达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任务”。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要求司法人员和律师构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已经成为诸多法律部门高层较为统一的共识,如此大张旗鼓地召开会议,宣示律师权益的神圣与重要,盖因律师之于整个依法治国的目标,意义重大,缺其不可,而对于律师业重要性的认知,最需要、最亟待扭转的,恰恰正是其他司法人员群体,具体到刑事案件,那就是侦控审机关。

律师执业难,以前有“三难”,现在又分出了“老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和“新三难”(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事实上,再细致的难处划分归结到一点,就是律师的职业角色被提防、被敌视甚至被刑事犯罪化对待。孟建柱多次强调,通过对律师职业权利的充分保障,要建立司法人员与律师的新型关系,这种关系中着重提及的“彼此尊重”对应司法实务中司法人员与律师之间,彼此不够尊重的现象。对应解决的思路中尤其需要搞清楚的是,二者彼此不尊重的原因与责任,尽管不能陷入“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逻辑纠缠,但司法人员对律师业存有的偏见,“下意识地认为律师是挑刺、搅局的,不尊重甚至歧视律师”,却无疑是制度化的,且长期处于强势地位,是尤其需要扭转和纠正的。

正如孟建柱所言,律师依法在诉讼每一个环节上较真、在案件每一个细节上挑毛病,有利于司法人员的认识更加符合实情的本来面目,从而少犯错误,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也是此前南都社论一再强调和重申的,保障律师执业对于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和降低司法人员职业风险的双重意义。“司法实践也表明,如果不发挥好律师的作用,无视律师的合理意见,错案发生几率就会上升”,在最近一轮纠正冤假错案的基础之上,反思错案的生成逻辑,最终的落脚点还应当放在尽最大可能避免新的错案发生。这就尤其需要在新案子的办理过程中,也就是当下,更加注重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对侵犯律师权利的机构和人员,不袒护,要严惩。对涉及律师的管理、违规律师的惩处问题时,更要讲程序、讲法治,尊重和保障律师的人身权益、执业权利,让律师谨言慎行、不“舆论审判”,首先要确保律师不遭受体制化抹黑和非法治对待,要在具体的案件中看到司法保障律师执业的实际作为。

值得注意的是,近一段时间以来,各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此次律师工作会议确定的任务、要求和规范大多也并非新出,除了各部门负责人的再动员,向本系统下达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任务”,已出规范的执行情况不失为一个观察律师执业现状的参照——— 有没有改善,或者为什么没有改善。律师能不能顺畅执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能不能得到最基本的尊重,是衡量和判断新一轮司法改革是否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因为真正尊重律师执业权益,还在于从根本上理顺“以庭审为中心”的新一轮司法改革诸项目标。尊重律师辩护权的实质,也在于尊重法官在法庭上居中裁判权,在于激活检控方回到法庭、踏实举证的职业角色,还在于让侦查机关回到严格按程序办案、既保障嫌疑人权益同时也降低自身职业风险。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说:“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公正司法从何而来?”这一问道出了律师之于依法治国目标的困境与前途,没有律师,司法就不可能有公正可言,司法失去公正,法治便失去基础。律师权益的制度化保障,最终还是要从政策性口号宣示扎实落到具体的律师、具体的个案权利实现上来,不能宏观上保障,微观上依然角色尴尬。律师是一个职业概念,更是一个又一个具体案件的现实参与者,律师的执业状况是否有所改善,要看接下来的每一个案件是否能够得到公正审理,要看每一名律师的执业处境,是否有尊严、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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