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的诉讼也是法治的一部分

作者:沈彬  发布时间:2015-8-21 10:55:50 点击数:
导读:既然中国选择了法治中国之路,既然中国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希望将更多的社会矛盾放在司法渠道中解决,那么,就要认同那些看似“无理取闹”“恩将仇报”者的诉讼权利。这是一件引爆了民愤的事。前几个月闹得沸沸扬…

既然中国选择了法治中国之路,既然中国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希望将更多的社会矛盾放在司法渠道中解决,那么,就要认同那些看似“无理取闹”“恩将仇报”者的诉讼权利。

这是一件引爆了民愤的事。前几个月闹得沸沸扬扬的“南京养母虐童案”再起波澜。被虐打的儿童的生身父母,向南京市江宁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最先发帖揭露养母虐童的南京网友侵犯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向该网友提出总计20万元索赔。目前法院已经立案。而之前的7月20日,虐童的养母李征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有媒体引述一些法律人士的观点,认为:“遇到此类事件,最好还是直接报警,或向妇联等机构求助,二话不说就网络曝光,并不是上佳之策”。但更多的网友认为这种家长“不识好人心”,把救了自家孩子的网友告上法院,甚至认为这是社会“道德沉沦”的体现。

其实,越是进入法治昌明时代,公民的权利就越是丰富,不同公民、不同群体之间的权利碰撞就会越多,甲的知情权,就可能是乙的隐私权;甲的公平就业权,就可能是乙的自主经营权……而且,法治越是昌明,也就有越多的人愿意通过司法渠道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哪怕这些权利最终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哪怕这些诉讼在旁人看来很无理,这依然是公民的正当权利。

甚至可以说,法治昌明,才会有更多看似“不合理”的诉讼出现,才会有“千奇百怪”的社会诉求在法庭上解决,这样就避免了通过法庭之外的上访、群体事件等激烈形式解决矛盾。

就这起被公众贴上“恩将仇报”的标签的案件来说,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诉权,被虐打的儿童的生身父母认为发帖人侵犯当事儿童的权利,有权行使诉讼权,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特别是在今年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之后)有责任受理符合基本形式要件的起诉。但法院仅仅是受理此案,这不代表法院认同、默许其父母的想法。此案是非对错,最终还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裁决。

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掌握“扩音器”的媒体不必“忙着反思”,拿放大镜找出之前发帖人的“不妥”之处(事实上,发帖人一开始就对儿童面部做了马赛克处理,也没有直接披露儿童的姓名、所在学校班级等个人信息)。

公众不应指责法院不该受理这种诉讼;这个案件的法律责任,最终将由也只能由法院依法判定。但同时也要强调,这不代表公众不能凭着公序良俗做出自己的评判。司法评判和舆论评判,两者可以并行不悖。

特别要指出的是,今年中央为解决长期存在的“立案难”的积弊,强力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敞开法院的大门,要将更多的矛盾引进司法渠道解决,其中也确实有个别人在滥用诉权。比如,今年6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接受采访时谈道:有当事人起诉赵薇,索赔精神损失费,理由是认为赵薇在电视中一直瞪他。一时“赵薇在电视里瞪我也能打官司”成为舆论热点,就有人提出“要好好管管了”!其实没那个必要,中国方兴未艾的立案登记制改革解决的就是“立案难”问题,个别人要是滥用诉权,最终法院让他们败诉就是了,重回“严苛审查立案”的老路,那只能是因噎废食。

既然中国选择了法治中国之路,既然中国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希望将更多的社会矛盾放在司法渠道中解决,那么,就要认同那些看似“无理取闹”“恩将仇报”者的诉讼权利。再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也应该由法院做出决断,而不是把矛盾挡在法庭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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