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因有文身被退学?学生起诉校方,法院怎么判?
未成年人因有文身被退学?学生起诉校方,法院怎么判?
2022年6月,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问题来了,如果未成年人有文身,学校能否以此为由让学生退学呢?请看今日案例——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力:(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本案中,被告长沙市某职业技术学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虽然不是法律意义的行政机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上述规定,对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奖励和处分由国家批准的学校实施,学校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此,长沙市某职业技术学校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学校在对原告小丽发出《录取通知书》后,又取消小丽的入学资格,拒绝为其注册学籍,该行为对小丽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小丽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本案中,长沙市某职业技术学校取消文身学生的入学资格除援引《招生简章》《报考须知》为依据外,并不具备其他法律法规依据,故该决定的作出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行政行为还应遵循“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为法律所必需。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应该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行政行为还应程序正当。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本案中,小丽在持录取通知书入学后,长沙市某职业技术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应遵守法定程序,仅以有关教师个人口头决定即取消小丽入学资格,违反程序正义的要求。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长沙某职业技术学校决定取消原告小丽入学资格的行为违法。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长沙市某职业技术学校负担。 一审判决后,小丽因不服行政判决的赔偿部分,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长沙市某职业技术学校副校长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合议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相关赔偿问题自愿达成协议,以调解结案。 重庆森达律师有话说 重庆森达律师贺天强: 行政法领域的比例原则,指的是处罚手段和违法行为要相适应,不能重罚,也不可轻罚。本案例中法官判决就是利用了这个原则。 同时,根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七条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相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加强文明礼仪教育,提高在校学生对文身危害性的认识。但同时也要强化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的理念,正确理解和适用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价值取向与规范目的。
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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