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1/13 10:54:29 点击数:
导读:【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日期】1994-04-04【实施日期】1994-04-04【有效性】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1994…

   

    【标 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94-04-04
    【实施日期】 1994-04-04
    【有 效 性】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1994年4月4日 法发(1994)6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
    法院:
     1989年11月21日,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
    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
    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
    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
    布之日起施行。因此,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
    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在此之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新
    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以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仍按我院上述《意见》中的
    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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