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6/11/13 10:56:44 点击数:
导读: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1〕民复字2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来函收悉。据来文所述,陈森芳(男方)与傅家顺于1979年10月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陈昊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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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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