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丢失电脑被判按成本价赔偿
因在快递过程中将客户的两台笔记本电脑丢失,北京传志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法院。近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快递公司需按成本价格赔偿客户货款。
快递公司的客户京东方公司诉称,2005年12月20日,原告京东方与快递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快递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并确保货物安全,如发生丢失或损坏,快递公司应按照成本价或当时市场价格进行赔偿。2006年8月17日及9月15日,公司分别将两台笔记本电脑交快递公司送至苏州及上海,结果两台笔记本电脑丢失。因协商未果,京东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按照成本价赔偿货款10950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快递公司应按货物的成本价赔偿京东方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快递公司应按货物的成本价或当时市场价格赔偿京东方公司。京东方公司要求快递公司赔偿10950元,是在当时市场价格基础上考虑到折旧及目前的市场行情,计算出来的成本价格,其价格低于当时市场价,符合民事活动遵循的原则。因此,法院判决北京传志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北京京东方专用显示科技有限公司10950元。
贺天强律师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259号财信城市国际4幢1-6 邮政编码:401147
联系电话:023-67531198 67531528 13983410815
微信号:s18875009371
E-MAIL:751408230@qq.com 8530984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