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证出台过错追究制度保障公证服务质量

作者:责任编辑:杨凯旋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08/10/2 17:40:42 点击数:
导读: 法制网重庆11日讯记者秦力文记者今天从重庆市公证处了解到,重庆市公证处公布并了四项制度。四项制度分别是《重庆市公证处业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庆市公证处主办公证员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重庆市公证处…

   法制网重庆11日讯 记者秦力文 记者今天从重庆市公证处了解到,重庆市公证处公布并了四项制度。四项制度分别是《重庆市公证处业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庆市公证处主办公证员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重庆市公证处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和《重庆市公证处过错赔偿办法(试行)》。据重庆市公证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公证处公布这四项的目的是要规范公证员的执业行为、保障公证服务质量。重庆市公证处设立了常设的临时机构业务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是公证处的最高业务审议监督机构。它处理质量投诉,受理复查申请,以及应诉等,公证员的过错处理公证等事宜,均由这一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据悉,这是全国首个用规章的形式,将因公证质量而引起的过错进行追究、同时建立赔偿机制的制度。

  重庆市公证处的主办公证员负责制中,规定主办公证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办理公证事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的错误,过错追究规定中明确了具体内容。制度中规定,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公证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失实或不清、不完整;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公证书被本处撤销当事人要求追究过错责任的;公证书文本差错,即证明方式不当或被证明文件的法定条款、内容遗漏或有其他明显差错;公证书文印差错,即公证文书制作过程中,打印、翻译、校对、盖章、装订有明显差错;公证卷宗灭失;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原件灭失;其他应当追究的过错。对公证员错误的处理主要是: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差错的,责令责任人作出检查,并视情作出相应经济和行政处理;明知不能办理的公证而出具公证书造成过错的,除给予经济、行政纪律处分外,并承担其它相应责任。

  为了保证公证质量,加强公证员的责任心,重庆市公证处还明确了对因公证质量引起了损失,应给予受损失方以赔偿。在《重庆市公证处过错赔偿办法(试行)》中规定,公证赔偿顺序应为: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以保险公司核定数额赔偿;由本处赔偿的,经主任办公会批准后赔偿;应由过错责任人赔偿的,本处赔偿后由处里向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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