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调查:我国律师走出社会保险困境的前前后后

作者:责任编辑:徐艳丽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08/10/2 17:44:31 点击数:
导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律所“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业内人士称律师社保权益受侵犯有了救济渠道  导读  在刚刚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属于劳动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律所“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业内人士称律师社保权益受侵犯有了救济渠道  

    导读

  在刚刚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为什么要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很多人并不知道其中的内情。
  据前不久结束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透露,目前,我国已有律师超过14.3万人,律师事务所1.3万余家。然而,一些律师告诉记者,他们当中很多人在执业生涯中都遇到过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被侵犯的事情。面临如此境地时,有的律师选择了沉默,有的律师则走上了维权之路。但,由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太窄,律师的社会保险权利在法律层面还是空白,而且缺少救济的渠道,将许多律师挡在了社会保险的大门外。

 法制网通讯员 陈磊 法制网记者 陈晓英

  “劳动保障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保障事务负有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其中就应该包括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社会保险事务。所以,我的案子必然以胜诉结束。”四个多月前的5月11日,因为被所在事务所欠缴社保费而踏上维权之路的律师张新云对记者讲这番话时,信心十足。
  事实证明,张新云笑到了最后。
  9月19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业内人士对此的解读是,从此以后,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对与其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律师是否欠缴社保费,也将受到社保监察。同时,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发生的关于社会保险的纠纷,将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起诉到法院。换句通俗的话说就是,律师劳动权益问题有了救济渠道。

  律师叫板“潜规则”

  张新云,2004年进入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
  2005年8月,律师事务所开始作为缴费单位为所里部分律师办理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但要求律师负担全部费用,包括本应由单位承担的缴费义务。
  事实上,律师事务所将单位缴纳社保费的义务转嫁给聘用律师,已成为律师行业的一种“潜规则”。“但这并不合理,侵犯了律师作为劳动者应该享有的社会保险权益。”一位从业多年的不愿具名的律师告诉记者。
  然而,就连这种“不合理”的做法,这家律师事务所也没有坚持多久。从2006年4月1日起,这家律师事务所中断了律师的社保缴费,这其中就包括张新云的。张新云曾多次要求律师事务所补缴,但事务所一直未予补缴。在张新云看来,社会保险缴费中断,自己就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特别是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经慎重考虑,他先后两次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但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立案调查后这样答复张新云:某律师事务所提出异议,你的投诉不归我们管。
  张新云认为:“从逻辑上讲,律师事务所组织要么是民办企业,要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二者必居其一。合伙律师事务所从事的法律服务显然不具有营利性,被排除在企业之外,当然应该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管辖的范围。”2007年3月29日,他一纸诉状将该局告上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劳动监察职责。
  这场官司一打就是将近一年,张新云一审、二审都胜诉了。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上说:“劳动保障监察是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执法手段。张新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对此给予监督检查。”据悉,目前此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记者了解到,因律师事务所转嫁社会保险缴费义务而产生纠纷,实践中时有发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早在2006年10月就开庭审理过类似案件。浙江省杭州市律师协会也在2007年上半年受理了两起类似纠纷。
  而比转嫁缴费义务更甚的,是个别律师事务所不给聘用律师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使律师处于没有保障的境地。2008年初,因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与自己签订聘用协议但却一直未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李律师只好诉诸法律,与“东家”对簿公堂。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司法制度研究中心主任许身健认为,这些纠纷的背后,是很多律师的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犯、得不到保障的现实境况。
  一位劳动法专家告诉记者,目前,北京相当一部分律师事务所的普通律师及律师助理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这即说明,律师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较低,缺乏应有的社会保障,在遭遇疾病等意外情况时极易面临不利处境;也说明,律师的劳动权益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如果这种情况得不到解决,律师为了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与律师事务所发生争议的几率将会上升。”

  规定执行不完美

  张新云讨要社会保险权益的诉讼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有媒体称之为“律师讨要社保费第一案”。北京一位姓邱的律师说:“此案否定了‘劳动监察不管律师事务所’的认识,意义重大。”
  据有关专家介绍,律师行业改革开始以后,出现了一大批不占国家编制、不需要财政经费支持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这类事务所的律师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他们的社会保险如何解决,在法律上是空白。
  1996年10月,司法部出台《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正是依据这一《办法》,一些管理规范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给聘用人员办理了社会保险,而部分管理不规范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并没这样做。
  按照《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违反这一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进行处理,然而,很少有律师要求这样做。
  一家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向记者道出了症结所在:“根据有关规定,律师必须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注册必须征得律师事务所同意。也就是说,如果律师事务所不同意律师注册,律师就无法执业,律师事务所掌握着律师能否执业的大权。”
  因此,更多律师选择了沉默,或选择购买商业保险或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
  “面对这种情况,律师协会也很为难。”一位律师协会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社会保险纠纷,律师协会其实并没有管辖权,也无法处理,一般会建议双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到法院解决。
  “一方面,律师事务所掌握着律师执业的否决权;另一方面,我们又无法给律师提供维护权利的救济渠道,使律师的社会保险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许身健说。

  劳动投诉路难走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事项,在职权划分上归属劳动保障部门。于是,一些律师开始寻求新的救济途径: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但这条路也不好走。一位新入行的律师告诉记者,她翻遍了原劳动保障部的一系列文件、规章,都没有找到涉及律师参加社会保险的内容。在国家立法层面,也没有相关规定。
  北京的李律师告诉记者,在与“东家”对簿公堂之前,他曾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但仲裁委员会告诉他,这种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
  张新云向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立案查处时,律师事务所也提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仅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有劳动监察职责,律师事务所不属于劳动监察范围。
  律师的社会保险权利仍面临着困境,根源在哪里呢?
  王律师给出了他的答案:关键在于律师事务所在劳动法上的性质定位不清楚,进而无法被确定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无法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管理。
  根据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城镇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范围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则规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
  由于大部分律师事务所没有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又不属于“用人单位”的其他任何一种,劳动保障部门也无法就社会保险有关事项进行管理。
  许身健认为,律师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深层原因在于,我国社会保险法律不能有效涵盖律师群体。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在立法层面上将律师纳入覆盖范围。

  疏通救济渠道

  正是由于法律层面上没有关于律师社会保险权益的明确规定,同时也没有给律师事务所明确的劳动法律法规上的“名分”,导致律师的社会保险权益遭到侵犯时无法向劳动保障部门寻求救济。
  9月19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执行,其中明确了,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依法成立的单位,均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这一明确规定,让律师界人士很是高兴。“如果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那么,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发生的关于社会保险的纠纷,将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起诉到法院,一下子就解决了律师劳动权益的救济渠道。”北京的薛律师说。
  权利见之于法律,但更重要的是,有救济才有权利。有着维权经历的张新云感慨良多:“我打这场官司,不就是要求一条救济途径么!”

  记者手记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确实还没有覆盖到城镇所有劳动者,覆盖面狭窄,远远不符合社会发展对社会保险的需要,也不符合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即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越大,其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杨丛亮告诉记者,除律师外,会计师、税务师、专利代理人等合伙组织的工作者,作为以自己的劳动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人,也属于社会劳动者范畴,其劳动权益应当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保障。有关法律再修改时,应该对这些群体的社会保险问题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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