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出让”地上车位 车位一个3万

作者:苗娜 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 发布时间:2008/10/22 15:16:59 点击数:
导读:“小区出售地上车位,我买了一个,但最近我得知地上车位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买卖是不是侵犯业主权利啊?”根据相关法律及条例,小区地上部分只要是土地成本没有分摊给业主的(公共部分),都应归全体业主…

   “小区出售地上车位,我买了一个,但最近我得知地上车位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买卖是不是侵犯业主权利啊?”根据相关法律及条例,小区地上部分只要是土地成本没有分摊给业主的(公共部分),都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业主:我的车位是“重复购买”

  王先生表示,自己的车位是一年前买的,当时不清楚相关规定,看别人买怕以后没有停车位,便也买了。“小区地下车位是10万元一个,地上的3万元一个,我买的是地上的停车位。最近我读了新的《天津市物业管理规定》,才发现地上车位是属于业主共有的,觉得自己花了冤枉钱,这是‘重复购买’。”据王先生介绍,目前物业公司还没有向小区业主收取管理费,一年来没购买车位使用权的业主可以随意停车。
王先生出示了他分别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署的《靓锦名居项目地上车位使用权出让协议》以及《靓锦名居项目地上车位管理协议》。 根据《使用权出让协议》,王先生“购买”了天津市红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在靓锦名居项目地上固定车位的使用权,并一次性支付了车位款3万元。其中,第三条规定,所购车位使用权使用年限与小区房屋买卖合同中使用年限相同。《管理协议》中则规定,王先生需按照15元/月向小区物业公司----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缴纳车位管理费,用于车场基本水、电、维护等费用。

  亲历:主路两侧车位未见不同

  在位于直沽街的靓锦名居小区,记者看到,大部分车位都规划在小区道路两侧,并未见与其他小区停车位有所不同。据了解,本市大部分小区对道路两侧的地上车位收取的都是“车辆场地占用费”,而根据新公布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

  解释:业主“购买”了使用权

  记者在小区物业中心见到了万千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安防的工作人员李先生,他表示,物业公司只负责为业主提供良好的停车环境及停车相关服务,停车场“使用权”问题需向出让方询问。对此,小区售楼处工作人员表示:开发商出让的是车位的使用权而非产权。“业主并没有小区道路和绿地的产权,开发商也没有把这部分面积记入公摊面积?”他说,“至于别的小区收取车辆场地占用费问题,不同小区有不同的管理方式,我们这1000多户业主只有400多个车位,出租不利于管理,我们也是为了公平才出让使用权的。”

  业内:业主可要求合理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小区土地成本是否分摊给业主,如果已经分摊则开发商行为属于侵权。“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开发商都是将小区土地成本全部转嫁给业主的,小区道路一般都归业主共有,如果所有权归业主则不存在使用权向业主转让的问题。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出示拥有地面停车位所有权的证明,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律师:购房合同是关键

  相关律师表示,开发商向业主出让地上车位使用权的前提是车位所有权归开发商。“业主应查看自己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些开发商会在合同附加条款中约定‘小区所有规划车位都归开发商所有’,如果地上车位的所有权归开发商则出让使用权没有问题,如果没有这方面的特别约定,则小区土地使用权一般归业主拥有,开发商向业主收取使用权出让费用属不合理。”随后,记者又致电王先生进行核实,王先生表示,其购房合同中对车位一事只字未提,而为获得车位使用权交付的3万元钱发票由开发商为其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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