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车辆注意保险合同

 来源:法商网 发布时间:2008/4/28 11:52:15 点击数:
导读: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统计表明‌,‌2006年全国255个较大规模的二手车买卖市场市场的交易量为196.59万辆‌,‌同比增长31.5%‌,‌超过同年新车交易量增幅6.37个百分点;同时预计2010年全国二…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统计表明2006年全国255个较大规模的二手车买卖市场市场的交易量为196.59万辆同比增长31.5%超过同年新车交易量增幅6.37个百分点;同时预计2010年全国二手车买卖市场量将超过400万辆交易金额将超过1400亿元但是二手车买卖经常伴随着许多问题如汽车质量问题过户手续登记问题等等而车辆的保险合同就是其中一个问题


    2001年1月李某购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并投保了机动车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一年后又和保险公司继续签约一年在2002年5月李某同事张某希望购买一辆汽车所以和李某商量打算购买他的二手车在数次讨价还价之后李某最后以十万元将车卖给了张某并说“这个车的保险还有8个月的时间你可以不用担心了”后张某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全损对方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因对方贫困而且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所以无法补偿张某的损失于是张某按照保险合同中的强制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强制险中的三万元但是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变更未通知保险公司而主张合同无效


    保险车辆的转卖应通知保险人是一项合同义务保险车辆转卖也就是产权转移后保险合同并不随着权力自动转移而需要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变更被保险人称谓得到保险公司核准后才能变更保险合同而本案中张某和李某事先既未通知保险人事后也未申请变更依照保险合同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因为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该车辆变更了车主或者变更了用途其赔偿风险会上升如原车主是老司机在五年内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其所交纳的保费就可以相对比较少但后来他将车辆转让给了一个新司机而且其在一年就发生了数次交通事故这样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就是很大的风险其必须重新评估风险并做出继续承保或者增加保费的决定



    其次如果本案中的李某为了同事张某而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仍然是不会得到支持的因为汽车的车主已经从李某更换成了张某李某也就没有了保险利益即无论车辆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李某都不会受到损失没有损失又哪里来赔偿呢?所以保险公司仍然可以拒赔
 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双方都要按约履行事实上此类保险细节最容易被买主忽视在买卖车辆时需要办理保险变更否则一旦出了事故将会为当事人的理赔带来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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