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交通事故遇上工伤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如涉及到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是否可以同时获得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的赔偿请求应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院《解释》)的相关规定,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商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或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因工伤致残或死亡,造成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近亲属有权根据法律从国家或者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法。商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烈的社会功能,通过工伤保险使劳动者及时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机能康复法。商工伤保险请求权的基础是工伤待遇请求权,是依据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的规定主张的权利法。商
法律分析
(一)第三人之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伤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同时也是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侵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法。商
第三人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需考虑侵权行为的法定归责原则、侵害人和受害人各自的过错、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以及侵害人的赔偿能力等因素法。商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第119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法。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也有相同的规定法。商因此,第三人因交通事故侵权致他人伤亡的,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法。商
(二)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法。商
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是其主要法律依据法。商
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那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规定给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法。商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形成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作为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保险待遇法。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部分)法。商这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对职工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义务法。商
(三)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工伤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对交通事故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因此不得要求劳动者先向交通事故侵害人索赔后才能申请保险待遇法。商
《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因交通事故侵权引起工伤的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工伤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也不能要求工伤职工必须先向侵害人索赔后才能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也不能从工伤职工应享有的保险待遇中扣减其从侵害人处获得的赔偿款项法。商
(四)我国法律法规承认第三人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发生竞合时,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法。商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法。商在这几种情形下发生的工伤,多数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法。商这里所称的引起工伤的“第三人”是指除用人单位和本单位正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职工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法。商但是《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法。商所以,工伤职工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商
最高院《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商该规定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法。商所以,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法。商
综上所述,由于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在两者发生竞合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可以扣减工伤保险待遇,也没有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对侵权责任人享有代位求偿权法。商所以,工伤职工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仍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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