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人出尔反尔 买房人获双倍赔偿

作者:李倩 来源:北京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5/23 14:45:21 点击数:
导读:通过中介李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订购协议,但当中介公司带着李某去看房时却发现房屋已经有人居住,为此,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双倍赔偿李某违约金3万元。李某在起诉书中称,2007年10月2日…

    通过中介李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订购协议,但当中介公司带着李某去看房时却发现房屋已经有人居住,为此,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双倍赔偿李某违约金3万元。

    李某在起诉书中称,2007年10月2日,他与王某订立一份房屋定购协议,王某将自己购买的位于房山区绿城百合公寓天风苑的一套楼房以698000元的价格卖给他,并通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中介,约定将购买定金15000元交于该公司提存,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为总房款的百分之十。合同签订后,他将定金交给中介公司。2007年12月,王某的爱人以其父母要住该房为由,向他表示不卖该房了,但就如何解决未达成协议。2008年1月23日,当他和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去看房时,发现该房已有人入住。李某认为,被告违反约定将该房又卖给他人,故要求被告王某支付违约金69800元,赔偿损失200 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王某辩称:李某所诉基本属实,但是他的房屋是贷款买的,没有房产证,他与李某所签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故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日,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通过居间方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定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房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绿城百合公寓天风苑;房屋售让总价698000元;李某向王某支付15000元作为购房定金,定金由房地产经纪公司暂时提存,王某将购房合同质押于房地产经纪公司;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均视为违约,李某违约,定金转为违约金,王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的50%支付给房地产经纪公司补偿居间服务费;王某产权证在办理中,待产权证办下后,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王某配合办理贷款过户手续,此时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总房款的百分之十。协议签定当天,李某给付房地产经纪公司定金15000元提存。庭后,双方均同意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定购协议。

    法院认为: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通过居间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定购协议,此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规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签订房屋定购协议后不久,被告表示反悔不同意按协议履行,理应按协议约定双倍返还定金作为违约金给付原告。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定购协议,法院不持异议。对原告要求的违约金应按双方的约定给付,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 000元,因双方所签协议未实际履行,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解除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定购协议,被告王某给付原告李某违约金三万元。

上一篇:关于地震造成商品房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 下一篇:所有权制度中的两个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