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危旧房改造行政官司法院不"先拆后判"
昨日,市高院发布消息称,为依法及时开展涉及危旧房改造案件的审理,市高院特出台了《关于处理涉及危旧房改造行政案件的意见》。《意见》中明确规定,在涉及危旧房改造的行裁决诉讼中,法院一般不搞先予执行。
《意见》中严格规定,在涉及危旧房改造的行裁决诉讼中,法院一般不搞先予执行(即“先拆后判” )。但是,如果不及时执行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工程延期、影响绝大部分拆迁人按时回迁等不可弥补损失情形的,法院也将采取先予执行。
市高院相关负责人解释,如果要先予执行,还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先执行项目必须属于危旧房改造范围,且要有公共利益性质;拆迁人已依照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作了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宜居的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另外,申请人已依法对申请先予执行的危旧房屋进行了证据保全,不会给合法性审查带来困难。《意见》里还规定,法院在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前,应报上一级法院备案。
此外,在市高院出台的《意见》中还明确提出,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法院不能介入。倘若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可依法受理和执行。
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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