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不同于定金——一个不能混淆的法律概念

作者:大足县法院 杨卫东 刘定成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7/20 15:52:46 点击数:
导读:案情简介:小华拥有一辆正在运营的中巴车需要出卖,小军知道消息后欲购买此中巴车。双方于2007年4月8日通过协商,达成了买卖中巴车的口头协议,车的转让价谈成12万元。当天由于小军未将购车款带来,于是称过几天付款…
案情简介:
小华拥有一辆正在运营的中巴车需要出卖,小军知道消息后欲购买此中巴车。双方于2007年4月8日通过协商,达成了买卖中巴车的口头协议,车的转让价谈成12万元。当天由于小军未将购车款带来,于是称过几天付款提车。为防止过后翻悔,小军将随身带来的5000元现金叫给小华。小华当即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小军押金5000元。事后,小军通过了解,认为小华的中巴车只值9万元左右,自己购车的价格偏高,便给小华打电话称不购买该车了,要求小华退还部分押金。小华认为,讲好车价,交了押金,现在翻悔,押金不能退还。小军便通过律师帮助,向大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华返还押金。
 
法院调解:
大足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针对该案的争执焦点——5000元押金的法律性质,审判人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辨法析理,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小华返还小军3000元,小军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小华的起诉,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法理评析:
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115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定金属于金钱担保,由于定金与合同履行挂钩,使当事人心理产生压力,从而积极履行合同。
押金是民间的一种叫法,其意思还是把金钱交给他人作担保。定金与押金的基本区别在于:定金交付时,标的物并未转移到给付定金一方当事人的手中;而押金交付时,标的物已经(或者同时即将)转移到给付押金一方的当事人手中。(定做皮鞋时,交付定金,此时皮鞋尚未做成,更未到定做人手中;租用照相机时,交付押金,此时照相机已经或者即将转移到交付押金者手中)。定金与押金虽然同样具有担保金性质,但其性质和法律效果却大不一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法释(2000)44号”)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本案中,由于小华出具的收条是写的押金,但又没有交付车辆,其实质是定金,可是书面上又表现为押金,所以法院没有按定金来主张。在日常交易中,人们常常习惯于说成“押金”,产生纠纷后,“定金”与“押金”容易纠缠不清,也容易使一些人莫名其妙地吃亏。“定金”才是标准的法律概念,只有使用法律规定的概念,才能产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押金不同于定金,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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