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改变用途的条件和程序

 来源:房地产时报 发布时间:2008/8/14 11:08:00 点击数:
导读:在我国,直接把用于居住的房屋用来作商业经营肯定是不符合规定的。为此,首先要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如果住房周围的公建设施、商业网点和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不能满足日常使用要求,或者从事市政府鼓励类行业的,可…

     在我国,直接把用于居住的房屋用来作商业经营肯定是不符合规定的。为此,首先要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如果住房周围的公建设施、商业网点和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不能满足日常使用要求,或者从事市政府鼓励类行业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改变住宅使用性质,如果房屋涉及优秀近代建筑的,还需经市文管委、市房地资源局和市规划局审批同意。

      具体来说,申请改变住宅房屋使用性质应符合以下条件: 1、沿街底层住宅; 2、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3、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4、不造成居住使用困难; 5、不影响相邻房屋使用; 6、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 7、相邻业主、使用人以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证明;其中,改作经营餐饮和娱乐业的,须提交该幢房屋全体业主或使用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改作其他用途的,须提交相邻的上、左、右业主或使用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8、承租人要求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已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证明。

      必须注意,下列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1、权属有争议的;2、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列入拆迁范围内的住宅;3、住宅使用公约、业主公约已有约定不能改变使用性质的。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话,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或县房地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证证明; 4、公房租赁凭证或租赁合同; 5、户籍证明及同住人同意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书面意见; 6、所辖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改变使用性质的意见; 7、相邻业主、使用人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8、房屋平面图。

       区、县房地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批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如果经审核批准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区、县房地局应当书面告知相关物业管理单位。经批准改变住宅使用性质后,还应当持区、县房地局的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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