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律所的别样风光

作者:徐姗姗 来源:法律与生活 发布时间:2008/9/4 11:04:02 点击数:
导读:实习记者/  提要:虽然修改后的《律师法》使个人律所取得了“合法”地位,但是,对这些以个人的名字来命名律所的创办者来说,这既是一个免费广告,更是一种责任。  背景:2008年6月1日,修改后…

实习记者/

  提要:虽然修改后的《律师法》使个人律所取得了“合法”地位,但是,对这些以个人的名字来命名律所的创办者来说,这既是一个免费广告,更是一种责任。

  背景:2008年6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实施,其中引起广泛关注的热点之一就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个人律所的合法地位。

  个人律所,是指由一名律师创办、以创办律师对律所承担无限责任为基础而建立的律师事务所。个人律所,在国外占律所总数的30%~40%,是律所的重要组织形式。而在我国,个人律所尚处在萌芽阶段,只有在北京、上海等几个城市存在试点,并且数量很少。

  2002年,是个人律所的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这一年,北京市批准设立了5家个人律所,由此拉开了个人律所的发展帷幕。到目前为止,北京地区共有个人律所58家。

  修改后的《律师法》,为个人律所的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那么在这6年中,这些个人律所的发展状况如何?

  船小好掉头

  和合伙所相比,个人律所的决策更迅速、管理更高效、资源更节约。这是此次受访的几家个人律所的管理者们的共识。所谓船小好掉头,个人律所在行业竞争中往往更能把握先机。

  北京市李晓光律师事务所是2002年北京第一批试点个人律所之一。主任李晓光回忆说,律所成立之初只有两个人,他做律师,还有一个行政人员,固定的企业客户只有两家。而6年后的今天,律所已有8名专职律师,1名行政人员和1名财务人员。办公面积也在扩大,常年企业顾问单位已增加到12家,每年办理的诉讼案件有两三百件,标的额也很大。律所的总收入更是从第一年的三四十万元增加到第二年的七八十万元,第三年已经突破百万,到了第四年已达到260多万元。

  “合伙所存在一个不可避免的弊端,就是低效与低能,这是我选择走出来的原因。”李晓光原先在北京一家大型合伙所任专职律师,2002年,他选择了开创以自己名字命名的个人所。

  由于律所地处繁华的西城区,李晓光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发展有其自身特色,即以经济诉讼类案件为核心,主要为顾问单位提供常年的法律服务,还包括代理谈判、文书起草、修改合同和一般的诉讼案件。李晓光说:“虽然司法局审批时给我们的定位是提供社区内的法律服务,但在发展中我们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给自己定了位,那就是既要面向社区、又要面向社会的需求。现在社会上需求量很大的是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他们对于律师和法律服务的渴求非常强烈。”而在面向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李晓光尽量少收费或者免费。

  李晓光谈起自己的律所有一种由衷的自豪。他说,自己的律所规模有限,但相较于大的合伙所,在业务能力上毫不逊色。在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诉北京二商集团的案件中,李晓光作为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一方的代理人。涉案的标的额1 个多亿,案件涉及的企业有六七家,案件分散在朝阳区人民法院、丰台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是律所成立以来遇到的标的额最大的案件。

  “最初债务人二商集团的态度是不理睬债务,但由于我们对于二商集团的资产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摸清了其债权情况和股权情况,提醒二商集团如果再不采取措施我们就要依法申请执行其财产。这样最终促使二商集团合作,主动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搞整体的债务重组。”李晓光说,“虽然我们所的规模不大,可是承接的案子质量好,我们的工作社会效果明显。”

  尽管依据《律师法》的规定,个人律所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但李晓光谈到自己律所的未来时心态轻松:“无论发展得好坏,我都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扩大规模或者干脆转为合伙制律所,这是个人律所灵活的地方。”

  送法律“下乡”

  北京市第一批试点个人律所批准设立的时候,北京市司法局给它的定位是立足于社区、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但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以及开办律所的律师之间业务经验的差异,试点律所之间呈现了各不相同的发展轨迹。

  同样作为北京市第一批试点个人律师事务所,位于怀柔区的北京市徐波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轨迹更具有地域特点。徐波说:“由于地处郊县,和农民打交道比较多,有很多涉农的业务。我们律所当初的定位就是社区服务,现在看来总的发展和我们的初衷是一样的。”农村现在有很多涉及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的承包、转包、转租问题,土地确权和新老农户利益不均的情况,怀柔区的农民遇到法律问题都愿意找徐波律师。

  给徐律师留下深刻印象的是怀柔区宝山镇四道窝铺村王营搬迁安置工程的案件。由于地道窝铺村王营位于山中泥石流易发的危险地带,政府拨款给村民在另外的地方新建房屋,以村委会的名义与施工队签了建房协议。后来,村民发现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没有按照工程协议标准施工。对于普通的农户来说,房子是一辈子最大的事情,遇到这种事,王营的几户农民心里堵得慌,于是要求工程队赔偿。原来的房子按规定已经拆了,新建的房子被偷工减料又不敢住。有的农民只好搭个草棚子,一住就是1年,还有的甚至把猪圈改了改住了进去。徐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开始为这些农民的利益多方奔走。

  经与施工队、乡政府等多方面协调,事情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农民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律师费也全都免了,农民们感动得直掉眼泪。怀柔地区山区多,住在山区的农民进一趟城得走两三百里山路。为了方便农民,徐波不定期地到农村去,用广播把村民召集到大队部,谁有问题就现场提问、集中解决。有的农民到律所去咨询,中午徐律师就自掏腰包带他们去吃饭。 “他们来一趟很不容易,我们不能不管。农民咨询非常多,几乎占了我们整个咨询业务的80%,但对于农民咨询我们都是不收费的。”徐律师每谈及农民,心中就有一种责任感油然而生,“除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我们每年主动做援助的案件就有60多件,完全不收费。”

  由于徐波律师对涉农案件和公益案件的贡献,她当选为2007年京郊十大新闻人物,被称为“农民的律师”。

  律所“精品店”

  当个人所发展到一定规模时,也会面临前途的抉择问题。

  是继续做强做大,还是保持规模实现专业化?面对这一问题,不同的律所有不同的选择。

  北京市陈岳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主攻方向是公益诉讼、小区维权,是公益诉讼领域的明星律所。陈律师本人曾经成功阻止北京动物园搬迁、促成建设部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修改,打赢华清嘉园绿地维权等一系列有影响的公益诉讼。

  在发展前景的问题上,陈岳琴律师对自己律所的未来有着独到的见解。在她看来,个人所的发展与开办者的个人能力、资源密切相关。“我们要有一个前瞻性的制度设计,比如个人所发展强大后完全可能为谋求更好的发展而合作、走向合伙的形式,但是我们更倾向于把个人所的未来发展定位为律所界的‘精品店’,专注于某一领域,走专业化服务的道路。”

  通过一些有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陈岳琴律师事务所迅速打响了名气,很多大案要案的当事人慕名请陈律师做代理,包括岳阳第一国资巨贪受贿案、温州叶某涉嫌中国最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等。

  在这种情况下,陈岳琴律师事务所创新发展了“公益先行、以商养公”的运作模式,通过有影响的公益诉讼树立律所的品牌知名度,用代理其他诉讼的收益为公益诉讼积累资金,使律所在保持特色的基础上进入了良性发展的道路。

  “我们现在的方向是公益诉讼、小区维权,下一步我们再拓展的是国际并购,可能要做非诉业务,在这些领域形成专业化。”对于律所未来的发展,陈律师胸有成竹,脸上洋溢着自信的光彩。

  路在何方

  出于对品牌等无形资产的重视,李晓光律师事务所于2007年申请了服务商标。

  “商标是我们的律师自己设计的,形象上比较像文艺复兴时期的鹅毛笔,它代表律师是通过语言和文字来服务社会的;它又像一条扬帆的小船,代表我们所刚刚起步要扬帆远航的意思;而三根羽毛代表了我们所的三个核心力量,主任、行政、业务主管,各司其职。”

  李晓光最深切的体会是个人律所创办人要有角色转换的意识,把自己从一个办案能手转变为一个管理专家,对整个所的管理、未来发展要有战略眼光。另外一条重要的经验就是,完善制度的建设,包括律师待遇制度、收接案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一批的试点所中就有这样的情况,由于忽视制度问题导致管理不善、手忙脚乱,甚至连业务都受到影响,最终律所无法存续下去。长期的发展要求品牌,这是我们申请服务商标长远的考虑。”

  陈岳琴为自己选择开办个人所感到安心,因为虽说个人所承担风险的能力弱,但是控制风险的能力强,到目前为止,对个人所的投诉要远远小于合伙所。

  “我认为个人所很自由,可以完全按照我自己的理念来创立,不像合伙所很多事情都要一起讨论,浪费很多精力。” 陈律师坦言,自己的律所未来要发展壮大,但她会把律师人数控制在20人之内。她说:“20人是我可以控制的风险极限,再多人数可能就不好控制了。”以个人的名字来命名律所,这既是一个免费广告,更是一种责任。

  2008年6月1日,陈岳琴在自己律所主持召开了庆祝《律师法》生效实施暨个人律师事务所发展研讨会,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和北京地区部分个人律所的代表,齐聚一堂畅谈个人律所的发展问题。陈律师说,她打算在以后多搞一些个人所之间的经验交流,促进大家的合作,这对个人所的发展是非常有益的。

  把律所开在京郊的徐波律师有些特别的体会和经验。她说:“我们代理的很多涉农案件和涉及公益的纠纷都尽量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只有少数案件最后走到诉讼程序。这不但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农民也能得到实惠。”在开办个人所之前,徐律师是朝阳区一家合伙所的合伙人,“合伙所必须把经济效益摆在首位,但到了郊区,城乡的差异使我总结出用协调的方式实现社会效益的独特经验。”

  刘斌律师2006年在怀柔区开办了自己的个人所,目前律所只有他自己一名律师,业务主要以他原先在合伙所主办的劳动争议案件为主。他认为,开办个人律所不但要求律师的能力,同样要求律师的人品,诚实守信是立足和发展的根本,个人律所在中国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必将迎来一个蓬勃发展的阶段,只有讲诚信才能走得更长远。

  而对于修改后的《律师法》对个人律所的规定,受访的律师普遍认为,要求创办律师对个人律所的发展承担无限责任有些过于严格,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律所的发展。“既然合伙所、国资所可以采取有限责任的方式,个人律所为什么不可以呢?”一些律师甚至提出,相对地抬高有限责任形式个人律所的设立门槛,比如注册资金等,而降低无限责任形式个人律所的门槛,或许更能对个人律所的市场生存进行有效调试。

  李晓光同时指出,目前法律对于个人律所的定义容易产生误导,“它并没有像对合伙所、国资所一样从资产的角度对个人所进行定义,明确个人律所的私有性质,这样容易使人产生疑问:个人所究竟是一个律师开办、出资设立的律所,还是只能有一个律师执业的律所?这关乎律所将来能否扩大规模发展、能否聘用律师的问题。”

  而另一个让受访律师达成共识的问题则是,随着律师队伍的迅速壮大和市场的需求,新形式律所的出现是一种必然。一方面,个人律所渐渐填补了合伙律所的市场空白;而另一方面,合伙制律所为了适应市场的发展,也在逐渐地向公司化管理的股份制律所转变。“合伙人成为股东,保留他在律所里的一份资产,使其的力量能在律所中以资产的形式长期存续下去,这也应是国内律所发展的一个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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