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救父悲剧再催救助立法步伐

作者:陈丽平 来源:中国普法网 发布时间:2009/2/13 10:27:02 点击数:
导读:“妈妈对不起,我不能陪你,我死后把我的肝移到爸爸的身体里去,救爸爸。”这是江苏省一名13岁女孩儿琳琳(化名)在吞下200片安眠药之前,留给母亲的遗书。  在自杀十多个小时后,琳琳奇迹般地被救活,只…

     “妈妈对不起,我不能陪你,我死后把我的肝移到爸爸的身体里去,救爸爸。”这是江苏省一名13岁女孩儿琳琳(化名)在吞下200片安眠药之前,留给母亲的遗书。
  在自杀十多个小时后,琳琳奇迹般地被救活,只是至今尚未脱离生命危险。
  女儿自杀救父仍未脱离危险
  去年年底,崔女士的丈夫被查出肝癌晚期并且癌细胞已经扩散。
  “我丈夫一直有严重的肝炎。女儿出生后不久他就病退在家。我身体也不好,病退在家也有七八年了。一家三口就靠两个人1000多块钱的病退工资过日子。”崔女士说,丈夫住院后,夫妻俩起初将病情瞒着女儿,然而,琳琳最终在母亲的包里翻到了父亲的病情诊断书。
  令崔女士想不到的是,1月24日中午当她从医院回到家时,看到女儿躺在床上一动不动,旁边有两个安眠药空瓶和一张遗书。
  经过无锡市人民医院医生全力救治,琳琳28日晚终于醒了,但随后又两次出现呼吸暂停。直到现在,孩子仍然没有脱离生命危险,也无法离开重症监护室。
  据了解,崔女士的家十分贫困,目前已花去的4万多元医疗费都是借的。
  社会救助法律体系尚未形成
  其实,琳琳的事件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并不鲜见。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因为得了绝症使全家生活陷入困境。只不过琳琳采取的方式过于极端。
  如何防止类似的悲剧重演?有关专家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加快社会救助立法步伐,依法完善包括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在内的社会救助制度是一项治本之策。
  其实,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目前,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以及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日益完善。社会救助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民政部今天公布的《200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以城乡低保为基本内容的救助制度不断完善。2008年全国城市平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205.3元;农村平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82.3元。重点将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和生存条件恶劣的常年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1111.1万户、2334.6万城市居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全年累计支出城市低保资金385.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0.2%。
  与此同时,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也从试点探索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截至2008年底,城市医疗救助共救助513万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26.2%,全年累计支出城市医疗救助资金23.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8%。
  “我国虽已初步建立社会救助制度,但是,社会救助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须通过立法加以解决”,专家指出,目前,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尚不明确,影响了社会救助功能的发挥;部分地方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不足,导致一些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城区救助水平偏低、部分困难群众未能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和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缺乏法律依据;现行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救助标准过于原则,各地制定具体救助标准时缺乏统一的依据,随意性过大。
  近年来,在每年的全国两会期间都有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制定社会救助法。去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就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社会救助法的议案。
  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社会救助是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条件的最后一道防线。他们建议,应制定社会救助法,明确政府责任,建立资金保障和管理机制,明确救助范围和标准,规范救助程序,明确违法责任和救济手段。
  救助法草案正在抓紧修改
  记者今天欣喜地从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获悉,社会救助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民政部已将该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目前正抓紧审查修改。
  据了解,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共七章34条,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了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和资金保障。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救助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财政困难的地区和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中央财政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对社会救助的标准作了相对具体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参考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食品消费指标,并适当考虑必需的衣物、水电燃煤(燃气)等因素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并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定期调整。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规定的家庭,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给予教育、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
  ———规定了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其中规定,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乡、镇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每月按标准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实物券,也可以给付实物。符合专项救助标准的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参保费用有困难的,统筹地区政府应当给予帮助,对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强化了管理部门对社会救助申请的审查手段。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专项救助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查询社会救助待遇申请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或者持有有价证券的情况。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不依法履行社会救助管理职责、骗取社会救助待遇、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社会救助法是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内司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内司委一直关注社会救助立法进程,今年还将继续就社会救助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建议国务院抓紧工作,适时将社会救助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本网北京2月4日讯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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