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款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作者:南岸区法院 彭峰  发布时间:2009/3/27 10:09:37 点击数:
导读:2009年开年以来,南岸法院长生桥法庭处理的因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款引发的纠纷日渐增多,目前已经受理10件,接待咨询32件,协助镇、村调委会调解纠纷13件。据村、社干部反映,该类纠纷还有增长之势。因…

   
 
  

   2009年开年以来,南岸法院长生桥法庭处理的因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款引发的纠纷日渐增多,目前已经受理10件,接待咨询32件,协助镇、村调委会调解纠纷13件。据村、社干部反映,该类纠纷还有增长之势。

   因征地补偿款引发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农村承包经营户中的一人(多为户主)将其他成员的征地补偿款领取,但又不返还给其他成员,其他成员起诉要求返还。如成年子女将年老父母的补偿款领走而拒不返还,配偶一方将另一方的钱款领走,另一方要求返还,我庭目前处理的这类案件最多,有35件,占63.6%;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被依法流转给第三人后,第三人对土地进行了投入,添置了构附着物,土地征用后承包方将土地构附着物补偿费一并领取,第三人要求返还构附着物补偿费的,这类案件有12件,占21.8%;三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以村民大会民主决议的名义将部分人排除分配名单,未获分配人员起诉要求确认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参与分配的,这类案件有8件,占14.6%

   目前,日益增多的征地补偿款纠纷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一是导致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亲情决裂、丈夫与妻子之间夫妻感情破裂、兄弟姊妹之间手足之情荡然无存,继而延伸出赡养纠纷、离婚纠纷等相关案件;二是使得同村同社中获得分配与未获分配人员之间相互敌视、仇恨,有引发打架、斗殴等治安案件之虞;三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人因未得到其应得的构附着物补偿款转而拒绝配合征地拆迁,导致国家建设延期,在社会上造成不好影响。

   我们通过审理、协调这些纠纷,建议征地部门及相关村、社在工作中注意以下几点,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一、征地安置补偿费是国家对于被安置人个人的补偿,具有未来生活保障金的性质,属于个人财产,领取安置补偿费的时候一般应当要求被安置人员本人亲自到场领取,对于年老体弱确实无法到场的人员,代领人要持有被安置人出具的委托书才能代领,委托书上应有当地村社领导作为在场人签字盖章。如果在相关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将补偿款交由他人代领,被代领人有权要求征地安置部门重新支付安置补偿费。

   二、目前南岸区将构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一定标准折合为土地面积纳入土地补偿费赔偿,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土地构附着物补偿费的权利主体是构附着物所有人,建议在赔偿时将构附着物的赔偿标准、金额与土地补偿费予以区分,以便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人足额领取其应得份额。

   三、关于土地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如何分配的问题,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中写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即使未实际分到承包地,其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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