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法院对我市首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用于股票交易获罪案作出一审判决

 来源:渝中区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9/3/27 11:47:22 点击数:
导读:近日,渝中区法院对被告人罗劲松挪用资金三千万、职务侵占二百万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依法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该案系我市首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

    近日,渝中区法院对被告人罗劲松挪用资金三千万、职务侵占二百万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依法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该案系我市首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客户资金帐户上将客户资金用于股票交易获罪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罗劲松自1998年担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客户服务部副经理,后任双桥服务部经理。罗劲松于1998年向重庆华能石粉公司介绍国债理财方式,后华能石粉公司于1998年11月在中信证券开户并打入500万元用于购买国债。被告人罗劲松将500万元购买国债后擅自进行国债回购,私自进行股票交易。为掩盖炒股亏损的事实,被告人罗劲松伪造国债交割单,并要求华能石粉公司继续追加投资。华能石粉公司又分两次投入资金共计人民币500万元,被告人罗劲松将该500万元以同样方式炒股。2001年12月,因为股票继续亏损,被告人罗劲松告知华能石粉公司最好追加投资。重庆建设投资公司得知后遂投入2000万元于华能石粉公司的资金帐户。同样,被告人罗劲松在该帐户下对应15个股票帐户,并进行股票交易。后在重庆建设投资公司的催要下,被告人罗劲松将该资金归还于重庆建设投资公司。2002年3月,被告人罗劲松在无力弥补华能石粉公司投资1000万元的本息资金缺口情况下,产生将剩余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的意图。华能石粉公司资金帐户中的股票主要集中在李德洪、张真义、刘孝全三人名义的股票帐户下,被告人罗劲松伪造该三人身份证,然后其利用职务便利直接办理客户与公司的撤销指定交易协议,最后被告人罗劲松以该三人的名义取现236.1万元后逃匿,直至2008年被捉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劲松作为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保管的客户资金挪作于股票交易,且数额高达人民币3000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符合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的规定。且被告人罗劲松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保管的客户资金人民币236.1万元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依法作上以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罗劲松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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