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北京体育大学图书馆馆长贪污、挪用公款7.2万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9/4/1 10:17:21 点击数:
导读: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北京体育大学图书馆馆长被告人刘彩霞(女,56岁,安徽省界首县人)贪污、挪用公款一案,法院以被告人刘彩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北京体育大学图书馆馆长被告人刘彩霞(女,56岁,安徽省界首县人)贪污、挪用公款一案,法院以被告人刘彩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

    2003年5月,国家体育总局预算拨付给北京体育大学《体育财务文件汇编》一书印制费10万元。同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将首批5万元印制费拨付给北体大校方。同年12月,被告人刘彩霞使用北京体育大学信息服务中心的发票从国家体育总局领取了《体育财务文件汇编》一书的印制费(现金支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后刘彩霞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手段,将上述支票在北京市崇耕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兑换现金,并予以非法占有。

    2004年6、7月间,国家体育总局从北京体育大学图书馆购买了95套《体育财务文件汇编》,被告人刘彩霞让北体大图书馆职工王某使用一张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简称北体大出版社)的发票从国家体育总局领取了购书款(现金支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2800元)。后刘彩霞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收款不入账的手段,将上述支票在北京崇耕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兑换现金,并予以非法占有。

    2005年1月间,被告人刘彩霞利用职务之便,以领取北体大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提成款为名,从北体大图书馆财务支取人民币41044.05元后予以挪用,至今未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彩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728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刘彩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与其所犯贪污罪并罚。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彩霞明确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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