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工伤赔偿未果枪杀老板 凶手被判赔57万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9/4/27 9:27:40 点击数:
导读: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索要工伤事故赔偿款未果,默某与王某用射钉枪将老板赵启东杀死,此后赵启东的家人将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3万元。最终法院判令被告…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索要工伤事故赔偿款未果,默某与王某用射钉枪将老板赵启东杀死,此后赵启东的家人将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3万元。最终法院判令被告默某、王某赔偿赵启东的家人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7万元。

   原告李某、赵丽、赵含、赵亮诉称,默某在北京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务工期间,因工伤事故致右脚八级伤残。后因伤后赔偿问题与该公司的经理赵启东产生矛盾,遂起意报复赵启东。2006年8月3日8时许,默某让王某在门口望风,他本人进入赵启东办公室后持事先准备的改装的射钉枪射击赵启东的头部,造成赵启东颅脑损伤。经过抢救无效,赵启东死亡。赵启东系李某的丈夫,赵丽、赵含、赵亮的父亲。

    四原告称默某、王某的行为不仅造成了赵启东的死亡,也给他们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因此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默某、王某给付死亡赔偿金43万元,丧葬费2万元,医疗费5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万元,判令二被告给付四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共计83万元。

    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定,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由于默某和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被遣送至监狱服刑。

    在该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承办该案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远赴河北、山东,在默某和王某所在的监狱内展开了庭审活动。

    庭审中,默某辩称,他对起诉书中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原告提交的证据都没有异议。他很想赔偿原告的损失,但现在在押没有能力进行赔偿,他表示愿意听从法院判决。

    被告王某则辩称,应按照责任原则进行赔偿,他已经承担刑事责任,赵启东的死亡完全是由默某造成的,应该由默某赔偿。他没有实施伤害赵启东的行为,因此不同意赔偿。

    大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的行为和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应对死者家属即四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四原告主张二被告给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参照相关规定,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后予以支持。四原告主张二被告给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由于李某为该电器公司职工,有固定生活来源,且未丧失劳动能力,赵丽已成年,且具备劳动能力,因此对于李某、赵丽的生活费不予支持。赵含、赵亮均属未成年,参照相关规定,二被告应对赵含、赵亮支付生活费。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默某、王某连带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43万元、丧葬费2万元、医疗费4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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