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学生受伤学校担责

作者:荣昌县法院 高长思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9/9/14 11:26:22 点击数:
导读:曹某因在校上课期间,随同学跑向计算机室的途中跌倒,造成右肱骨髁骨折,于是将其所在小学告上了法庭。近日,荣昌县法院依法判决该小学赔偿原告曹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

 
 

    曹某因在校上课期间,随同学跑向计算机室的途中跌倒,造成右肱骨髁骨折,于是将其所在小学告上了法庭。近日,荣昌县法院依法判决该小学赔偿原告曹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540元。

    2007年10月19日,曹某在学校上计算机课时,任课教师在教室上了几分钟课后,又改换到计算机室继续上课。任课教师交代了去计算机室时要分组走,不要奔跑打闹等注意事项,但没有与学生同行。曹某在去计算机室途中,跌倒致右肘受伤,并入院治疗。曹某遂以学校未尽到安全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曹某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但被告作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曹某遭受人身损害,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学校应承担40%的责任。

    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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