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发现女儿非亲生 男子离婚获三万精神赔偿

作者:重庆市一中院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7/20 15:06:20 点击数:
导读:一男子养了女儿多年,不想却是妻子与第三者所生,以至两人闹起了离婚。日前,重庆市一中院对该起离婚官司作出终审判决,准许这对夫妻离婚,并由女方赔偿男子精神损失费3万元,以及小孩的抚养费2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

    一男子养了女儿多年,不想却是妻子与第三者所生,以至两人闹起了离婚。日前,重庆市一中院对该起离婚官司作出终审判决,准许这对夫妻离婚,并由女方赔偿男子精神损失费3万元,以及小孩的抚养费2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阿静、阿伟本是一对亲密恋人,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1996年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因阿伟长期在外工作,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较少,缺乏交流、沟通,致使夫妻关系不睦。2003年7月阿静生育一女宝儿(化名),后阿伟怀疑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2005年,阿伟通过重庆法医验伤所对阿伟与宝儿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技术鉴定,其鉴定结论为:“阿伟不是宝儿的亲生父亲”。愤怒之下,阿伟一纸诉状将阿静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阿静赔偿阿伟精神损失费5000元。宣判后,阿伟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阿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忠实于夫妻感情,与他人生育小孩,后果严重,给阿伟的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结合本案情况和精神抚慰金的性质,一审只主张5000元精神损失费过低,本院作适度调整,主张30000元为当;另外,对于上诉人要求阿静偿付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对阿静与他人所生之女并无法定抚养义务,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小孩多年,承担了部分抚养费,其请求偿付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故判决由阿静偿付阿伟小孩抚养费20000元。
 
【法官评析】
本案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当事人均无异议。对于宝儿非阿伟的亲生子女,因有亲子鉴定,也可确认。本案中阿伟要求阿静偿付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研究。
一、阿伟要求阿静偿付宝儿的抚养费是基于何种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抚养子女的费用应由父母承担。本案中阿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宝儿是与他人通奸所生的事实,致使阿伟误将宝儿当成是自己的亲生子女,阿伟在不明真象的情况下虽对宝儿进行了抚养,但其既非小孩的生父,也非养父、继父,故无法定抚养义务。对宝儿依法负有抚养义务的应是其生母阿静和生父。现阿静因阿伟对宝儿的抚养而减少了阿静应负担的抚养费用,即财产的消极增加;而阿伟则因对宝儿的抚养造成了自己不应有的负担,即财产的消极减少,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阿静的行为应构成不当得利,阿伟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就其对抚养宝儿(化名)支出的有关费用向阿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本案判决支持了阿伟的该项请求。
二、阿伟能否要求阿静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并未排除根据其他情形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因此,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于对方的义务,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请求损害赔偿,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其他大陆法国家规定对因通奸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鉴于我国婚姻立法未明确,在此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应当忠实的原则规定,判令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上一篇:表兄妹结婚八年后对簿公堂 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下一篇:外来女婿少分土地补偿金 法院判决享有同等分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