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女婿少分土地补偿金 法院判决享有同等分配权

作者:丁全平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7/20 15:08:26 点击数:
导读:外来女因系外来女婿,村里在进行土地补偿费分配时坚持不按其他社员标准对待,而仅仅给其50元,最终引发纠纷,并诉至法院。日前,北碚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判决该外来女婿享有同村其他社员同等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

    外来女因系外来女婿,村里在进行土地补偿费分配时坚持不按其他社员标准对待,而仅仅给其50元,最终引发纠纷,并诉至法院。日前,北碚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判决该外来女婿享有同村其他社员同等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

     来自合川的青年男子秦某与北碚女子张某结婚后,即上门到妻子张某处生活,并成为了当地的一名外来女婿。婚后,因秦某的户口一直未迁入北碚,所以他也一直未分得承包地,但与妻子同为一个承包户。直到2003年11月,秦某的户口才由合川迁入北碚。
      2006年2月,因治理当地地质沉陷需要,国家在他们社征地127亩。在这些征地中,除社员的承包地外,还有该社集体所有的27.7亩鱼池、荒山、荒坡和构筑物。对这部分征地的补偿金,该社经社员代表和大多数社员讨论后,最后形成了分配方案,并决定对社员中的7种情况不参加分配。其中规定“有儿户迁入的女婿不能参加分配”,而秦某就属于这种情况。
      在与村领导多次协商未果后,秦某于去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同村社员享有同等权利。北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享有分配权,遂判决确认秦某享有同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判决该社原作出的集体土地被征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无效,限该社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制定分配方案。
      判决生效后,该社召集社员代表和大多数社员对分配方案又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了新的分配方案。按照新方案的规定,秦某属于上门女婿,仍只能分配50元。为此,秦某认为新的分配方案仍然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按其他社员标准给付其土地补偿费4084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秦某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社里和长期在该社生产、生活属实,但该社集体所有的鱼塘等在修建时,秦某还未到该社居住、生活,并未出力,所以不应该享有国家征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况且,土地补偿金的分配方案系社员代表和大多数社员讨论决定的,应为有效分配方案,认为秦某并不享有同其他社员同等的分配权,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已有生效判决确认了原告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该社集体资产的分配权。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所以,原告秦某要求按其他社员标准给付其土地补偿费的请求合法,予以支持。但因无法确认该社具体的分配人数,故不能确定具体的分配份额,只能确认其享有同等的分配权。据此,北碚区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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